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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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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中法新约'''》({{lang-fr|Traité de Tianjin}}),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lang-fr|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
《'''中法新约'''》({{lang-fr|Traité de Tianjin}}),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lang-fr|Traité de Paix, d'amitié et de commerce entre la Chine et la France}}),是[[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大使|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正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Wikisource|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法两国派员勘定中越边界;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 [[中国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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