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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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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的行政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盟。大部分地级市一般管辖所有形式的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自治县、旗和自治旗,同时还代管县级市。全国也有五个无下辖县、直管乡级行政区的俗称“直筒子市”的地级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ref>[https://www.sohu.com/a/250368582_234901 【法纪素质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1至30条内容] ,搜狐,2018-08-27</ref> 对于行政区域的划分,只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区划能分为区、县;县和自治县的区划能分为乡、镇。因此地级市管区县或乡镇存在违宪的[[法律]]争议。宪法中“市”只有“较大的市”、“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这三种,并没有“地级市”、“县级市”等另外的说明,那只是按常识引申出来的行政级别名称。
==历史沿革==
市管县体制最早源于1950年代早期,1951年[[浙江省]]将原省直辖的杭县划归[[杭州市]]管辖。1950年旅大行署区改为直辖市旅大市,管辖金县、长山县(1953年改名长海县),1954年改制为辽宁省辖市后,继续管辖金县和长海县。1958年,河北省撤销“天津地区”,将武清、静海等12个县划归省辖[[天津市]]领导 <ref>[http://news.sina.com.cn/o/2005-09-15/15576954114s.shtml 取消地级市入视野 省管县将有试点],新浪,2005-9-15</ref>
1954年颁行的《宪法》中有“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的行政区划条文,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对市管县体制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市管县体制的发展。1960年,全国已有52个市领导243个县,约占全国县建制总数的八分之一。这次市管县体制产生的契机是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缺乏客观的[[经济]]文化基础,随之很快降温。1961年以后随着经济调整和整顿的开始,大量市管县县恢复原有体制,[[河北省]]恢复了全部专区和专员公署。至1966年全国管辖县的市降至25个,管辖的县数量不到1960年的三分之一,至此市管县体制经历了第一次大起大落。直到此时,省辖市的辖区范围内,仍以非农业人口为主,且多为省会城市或重要[[工业]]城市。
<center>{{#iDisplay:c3011ayqhq7|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540 社會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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