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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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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是担负着国家治安、保卫职能的专门机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国务院设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公安厅(局),省辖市及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设公安局。市辖区、县、自治县、县级市得在辖区内的镇、街道及社会治安情况比较复杂的地方,设立公安派出所。 ==主要职能==⑴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1]⑵领导和管理和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⑶担负社会治安、国防治安、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⑷担负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的工作;⑸负责国家财产、国家机密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⑹管理消防和防空工作;⑺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⑻户籍、居民身份证、国籍的管理工作,等等。中国的公安机关主要是对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担负社会治安、边防治安和交通治安的管理工作,领导机关、厂矿、企业、事业等和其他部门的保卫工作,管理人民消防和人民防空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并负责同治安灾害作斗争和预防犯罪等工作。中国公安机关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有力工具,是执行法律,特别是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专门机关之一。国务院设有公安部,领导全国的公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公安厅(局);地区和直辖市的区设有公安分局(处);县、自治县设立公安局;县、自治县、市辖区得在辖区内的市镇、街道、交通沿线和社会情况比较复杂的农村,以及边远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既有严格的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二是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同时具有刑事侦查、执行刑罚等职能,是国家刑事执法力量。==机关层级== • 国务院设公安部[2]• 省、自治区设置公安厅;• 市(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县、旗设公安局,盟、地区设公安处; • 市辖区设公安分局;• 县级市、县、旗公安局和市辖区公安分局下设公安派出所。另外,交通、林业部门的 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局等部门列入公安序列,接受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同时也接受人民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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