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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增加 4 位元組, 4 年前
条约全文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
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专条,以敦和谊。所有约款胪列于左:
 
一、议定中国撤驻扎朝鲜之兵,日本国撤在朝鲜护卫使馆之兵弁,自画押盖印之日起,以四个月为期,限内各行尽数撤回,以免两国有滋端之虞。中国兵由马山浦撤去、日本国兵由仁川港撤去。
 
一、两国均允劝朝鲜国王教练兵士,足以自护治安。又由朝鲜国王选雇他外国武弁一人或数人,委以教演之事。嗣后中日两国均无派员在朝鲜教练。
 
一、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执照,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大清国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日
特派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直隶总督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明治十八年四月十八日
特派全权大使参议兼宫内卿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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