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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瑞挪廣州和約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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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
== 條款 ==
它的條款,類似1844年美國和中國所簽訂的[[望廈條約]],規定瑞典-挪威在中國享有與其他條約權力,所謂的最惠國地位相同的特權。<ref>Tai, En-Sai. (1918). {{Google books|TlAH9CGEdPcC|''Treaty ports in China (a study in diplomacy),'' p. 161.|page=161}}</ref>
像之前美國和大英帝國一樣,可赴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并在各口设领事,享有领事裁判权。這與以前西方與中國的關係形成鮮明對比,當時只有廣東開放對外貿易。像其他西方國家一樣,瑞典-挪威獲得治外權利; 對條約港口的瑞典和挪威公民的管轄權從中國轉移到瑞典-挪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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