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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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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页面,内容为“征兵制,是一种国家征募军人的制度,亦称为义务役、常备役、充员兵役等,意指全体国民,如符合一定条件(通常是年满法…”
征兵制,是一种国家征募军人的制度,亦称为义务役、常备役、充员兵役等,意指全体国民,如符合一定条件(通常是年满法定年龄,且身体健康、无残疾的男性),均须强制性加入军队服役一段时期(通常由半年至三年不等,视乎国家及军种而定)[1]。与募兵制(亦称为志愿役)为相对用词。由于义务役成员是强制性、非自愿及非终生性,因此实施征兵制的国家通常会同时实施募兵制,容许自愿选择以军人为长期职业的人士,在义务役期完毕后,继续在军队服役。一般士兵由征兵而来,士官干部、军官干部则主要采志愿方式招募,除非志愿方式招募不足者,如中华民国过去曾经每年举办预官预士考试,招考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义务役青年,使之在服役期间晋升为下士士官或者少尉军官。

==简介==

古代,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地区或族群,从军常为强迫性或半强迫性的。国民有其从事军职的必要与义务者,其制度为征兵制。

近现代征兵制的合法性与理论规模起始于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民族国家(nation state)理念。该理念认为除了进行传统战争的必要性外,国家应该是民族的国家(nation's或national state),如此一来,只有征兵制才能达成公民军队(citizen army)、或国家军队(national army)的拥护。

==历史沿革==

当今世上仍实施征兵制的国家,例如欧洲瑞士、奥地利、芬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希腊、摩尔多瓦;例如西亚土耳其、乔治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伊朗、哈萨克、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塔吉克、以色列,例如东亚蒙古、北朝鲜、越南、老挝、泰国、新加坡、,又如非洲第一大国阿尔及利亚以及南美第一大国巴西等等。

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大多已实行募兵制,例如以下各国分别在这些年度停止征兵以及所有替代役:加拿大1918、英国1960、比利时1994、荷兰1997、法国与西班牙2001、意大利与捷克2005、瑞典2010、德国2011。丹麦较特别,法律上虽规定征兵,但又严格限缩政府征兵权限,导致形同募兵制[2]。由征兵制改为募兵制的国家亦有增加趋势,冰岛、巴拿马和哥斯达黎加甚至只设置警察,不设置军队武力。

美国虽原则上仍保留征兵制(在二战前由国会通过征兵法案),但自1970年代越战结束后,就不再实施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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