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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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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监察院.jpg|350px|缩略图|右|<big></big>[https://wx2.sinaimg.cn/large/006m2YQrgy1fvq9fgdm0ej30k00b9dn0.jpg 原图链接][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89552691924212 来自 新浪网 的图片]]]
 
监察院为中华民国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成立。简称监院。依照《中华民国宪法》在中华民国五院中可负责行使弹劾权、纠举权、监察权(调查权)、监试权及审计权;1992年前与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共同行使国会职权。这个机关相当于欧盟的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 或美国政府问责署 (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监察院由委员二十九人组织而成,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监察委员之中一人任院长,一人任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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