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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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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约簡介 ==
中普《通商条约》共42款,另附"专条",主要内容有:1.在条约交换批准5年之后,允许普鲁士使节进京居住。2.[[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3.允许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民人家属在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居住、贸易,"至于赁房买屋、租地、造堂、医院、坟茔等事,皆听其便。"4.普鲁士及德意志各邦在中国均获得片面最惠国待遇。5.普鲁士官船(军舰)可驶入中国各口,"船上水师各官与中国官员平行相待"。
中普《通商条约》是普鲁士强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这个条约的签订,表明中国与普鲁士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也使得普鲁士取得了与[[英]][[法]]等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同等特权,为普鲁士在中国掠夺原料、倾销商品创造了便利条件。中普《通商条约》签订10年后,德意志统一,这个条约为[[德国]]所继承,成为中德间第一个不平等条约。<ref>[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BE%B7%E9%80%9A%E5%95%86%E6%9D%A1%E7%BA%A6 中德通商条约],百度百科</ref>
== 条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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