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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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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政府]]常使用「港澳地区」与「[[中国大陆|大陆地区]]」等名词来作出区别。至于当地人则被称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或大陆人民均有别。有别政府立场、用词,民间习惯直称「[[香港人]]」、「[[澳门人]]」。
[[中华民国法律]]《[[s:香港澳门关係条例|香港澳门关係条例]]》涉及香港部份自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起施行,而涉及澳门部份自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起施行。该条例第一条规定:「《[[s: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係条例]]》,除本条例有明文规定者外,不适用之。」   该条例第二条香港、澳门之定义,就是原由[[英国]]治理之香港([[香港岛]]、[[九龙]]、[[新界]]及其附属部分)以及原由[[葡萄牙]]治理之澳门([[澳门半岛]]、[[凼仔]]、[[路环]]、[[路凼城]]及其附属部分),但因[[中华民国政府]]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该条例完全没有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字,也没有提及「特别行政区」五字。
中华民国的邮政机构——[[中华邮政]]在处理递送邮件时依照邮件往返区域分开处理,国际邮件包括往返香港、澳门者,与不称国内也不称国际的大陆邮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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