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5,982
次編輯
變更
公共卫生
,無編輯摘要
'''公共卫生'''是通过组织 [[ 社区 ]] 资源,为 [[ 公众 ]] 提供疾病预防和健康促进的一门管理学,它使用预防医学、健康促进、环境卫生、社会科学等技术和手段。公共卫生体系由国际公共卫生组织、国家公共卫生组织、地方公共卫生组织和社区公共卫生组织组成。
==卫生范畴==
实际上,就医学领域的分类而言,“公共卫生”一词的内涵还是比较清楚的:针对社区或者社会的 医疗措施,它有别于在医院进行的,针对个人的医疗措施。比如:疫苗接种,健康宣教,卫生监督,疾病预防和疾病控制,各种 流行病学手段等等,当然并不是完全针对传染病而言的。
当 [[ 经济学 ]] 家(包括卫生经济学家在内)提到“公共卫生”一词时,他们并不完全是在指“公共卫生”的医学内涵,而是在说从经济学理论出发,应当由政府来支出的健康服务或者手段。
根据国家卫生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11版规范》中的描述,在国内展开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十一项:
一是针对全体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如为辖区常住人口建立统一、规范的 居民健康档案;向城乡居民提供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
二是针对重点人群的公共卫生服务,如为0-36个月 [[ 婴幼儿 ]] 建立 [[ 儿童 ]] 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为孕产妇开展至少5次孕期保健服务和2次产后访视;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服务
三是针对疾病预防控制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为 [[ 适龄儿童 ]] 接种乙肝、卡介苗、脊灰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点处理,开展传染病防治 [[ 知识 ]] 宣传和 [[ 咨询 ]] 服务;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定期进行随访;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治疗随访和康复指导。
==卫生立法==
水体卫生立法:中世纪的人们被禁止在 [[ 饮用水 ]] 引用的河流中洗东西、扔杂物等。 [[ 土壤 ]] 卫生立法:直至 15世纪, 德国一些城市禁止建立面向 [[ 街道 ]] 的猪棚。食品卫生立法: 1641年,德国 柏林政府规定在市场1000步内不准兜售垃圾;中世纪的 意大利 佛罗伦萨要求市场每天晚上要进行清洁;同期 瑞士的 苏黎世禁止已制备的鲜肉跨周销售。传染病立法: 传染病的报告措施:中世纪天花在 欧洲的横行形成了报告制度,有人患病时要向有关机构报告。传染病的集中诊断:中世纪麻风必须有一个特别的委员会作出诊断。传染病的隔离措施: 1347年,意大利开始将传染病人移居到城市以外的一个地方,患者在那里生活、恢复或直至死亡。传染病的消毒措施: 黑死病爆发期间,疫区政府将死者从窗户扔出,然后埋到 [[ 城市 ]] 外的地方。患者死后,其房间被消毒。
[[Category:190 倫理學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