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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寒

大小無變化, 4 年前
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
# 醫療院所通報傷寒及副傷寒病例時,除依據疾病管制署「防疫檢體採檢手冊」之規定送驗相關檢體或菌株外,衛生局(所)亦應追蹤該病患就醫時其他腸道(食媒)類感染之病原體採檢情形,以利及時採取必要之防治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限制與解除'''「從事照顧病人、老人、小孩或調理食物等行為」之規範:<br>(1) A.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或其接觸者,其身分非屬餐飲從業人員時
# 通報病例: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之「有症狀之接觸者」: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之「同住者」:於一次糞便檢驗陰性後,可解除行為限制。
# 通報病例確診為「確定病例」時:符合連續三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若為副傷寒確定病例,符合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呈陰性,可解除限制(符合衛生機關解除追蹤管理之要件)。採檢原則請參見確定病例之追蹤管理。
(2) B. 通報病例、確定病例或其接觸者,其身分為餐飲從業人員時 (相關防治工作應採取嚴謹措施,避免疫情擴散)
# 通報病例: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可解除限制。
# 通報病例如為餐飲從業人員,其餐飲工作場所之接觸者(經由疫調研判)亦應逐案採檢。而「有症狀之接觸者」,應暫時停止從事餐飲工作,俟連續兩次糞便檢驗均呈陰性後(每次採檢間隔24小時以上),可解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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