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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級歷史建築

圖片來自line

香港二級歷史建築Grade II historic buildings in Hong Kong)是香港古物古蹟辦事處評級的香港歷史建築的第二個級別。在這個級別的建築物,被認為具特別價值而須有選擇性地予以保存。

介紹

2005年,當局選取了1444幢歷史建築物,由專家小組進行深入評估,並向古物諮詢委員會提交擬定評級,供委員會考慮及審議。截至2021年12月9日,全港有339幢建築物被確定為二級歷史建築;另有53幢不屬於上述名單的建築物,獲評為二級歷史建築[1],兩者合共392幢。

以下表列之斜體為古物諮詢委員會列為1444幢建築物,而過去曾被評級,但尚未最終確定的二級歷史建築。

評級機制及保育政策

古物古蹟辦事處於1980年參考英國把歷史建築物列為古蹟的做法,引入歷史建築物評級的制度,以評定建築物的相對重要性以供內部參考[2]。然而,已評級建築物不受法例管制,即拆卸或干擾都不受法例禁止。

古物古蹟辦事處於1996年至2000年,對全港大部分建於1950年代以前的建築物進行調查,記錄了約8,800幢歷史建築,其後在2002年至2004年,挑選其中1,444幢建築物進行深入調查。根據古物諮詢委員會的建議,一支由歷史學家、香港建築師學會香港規劃師學會香港工程師學會代表組成的專家小組於2005年成立,負責就1,444幢建築物的交物價值進行評估,參考外國採用的方案和原則,如《威尼斯憲章》(Venice Charter,保護和修復古蹟遺址的國際憲章)、《巴拉憲章》(Burra Charter,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澳洲分會保護具文化意義地方的憲章)和《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等有關文物保護的國際文獻而訂立評估方案和遴選原則,並加上香港的實際情況作為關鍵的考慮因素,包括建築物的歷史價值、建築價值、組合價值、社會價值和地區價值、保持原貌程度、罕有程度等進行兩階段的評分,提出擬定評級。

古物古蹟辦事處在2009年3月19日公布1,444幢建築物的評估結果及建議評級,並展開為期4個月的公眾諮詢。古物諮詢委員會在9月9日決定分三個階段完成所有評級工作,第一階段會先通過沒有收到反對意見的建築物的建議評級,第二階段是覆核收到提出疑問、要求從名單中剔除或提高評級等意見的建築物之建議評級,第三階段是完成1,444幢建築物的評估後,考慮收到要求對新項目或類別作評級的建議[3]

2006年的保留舊中環天星碼頭事件及2007年的保留皇后碼頭事件,令政府檢討文物保育政策。發展局於2007年7月1日成立,把與發展有關的文物保育列為政策範疇。政府於2008年11月26日確立古物諮詢委員會對歷史建築物的行政評級制度,與法定古蹟宣布制度建立關係,令歷史建築物獲得的行政評級,可作為推行各項文物保育措施的依據。若建築物被評為一級歷史建築,將接納為已列入「備用名單」的具高度價值的文物建築,身兼古物事務監督的發展局局長可考慮該建築物是否達到「極高門檻」,宣布為香港法定古蹟

政府擁有的已評級歷史建築物,部分將透過「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由政府提供財政支援,讓非牟利政府機構通過經營社會企業,進行活化再利用。至於私人物業方面,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會聯絡一級歷史建築的業主,提供維修建築物的資助,而建築物面臨拆卸威脅時,政府亦願意按個案與業主商討提供經濟誘因以保存建築物[4]

活化計劃

發展局於2008年4月25日成立「文物保育專員辦事處」提供專責支援推行文物保育政策,並推行「活化歷史建築夥伴計劃」,將合適的政府歷史建築納入活化計劃活化再用,下列為各期活化計劃中的二級歷史建築名單:

第一期
第二至三期
  • 沒有二級歷史建築列入計畫。
第四期
第五期
第六期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