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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依法賦予行政權力的行政執法機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

行政把握

行政和法關係的把握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必須以法律、法規作為監督管理與執法的依據,必須擺正行政和法的關係。這就是:行政是法的授權;行政是法的執行;行政受法的限制。 1、行政是法的授權。行政機關的權限必須由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來規範。凡是國家授權的職能、職責、任務,必須努力完成;凡是國家在法律、法規中未授權的,不能超越職權;更不能濫用職權,違法違紀。 2、行政是法的執行。法律對授權行政機關與被管轄對象的權利、義務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它不能自行生效,必須由行政機關在行政執行中通過行政行為生效。行政機關在執法時必須以法律為準繩、為依據。不能有法不依,自搞一套。更不能以權代法,違反法制。

3、 行政受法的限制。法律規定了被授權行政機關的職責、權力與責任,被管轄對象的權力與義務,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政措施,行政行為,行政獎懲等必須受法律規定的約束。不能無視法律規定,隨意擴大行政職權,賦予被管轄對象新權利,深之新義務。在現代行政管理中,堅持法治,反對人治。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市場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機關,要根據法的授權進行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有關的經濟法律、法規,並以法律、法規作為「據一止亂,駕簡馭繁」的工具,排除來自各方面的干擾,保證監督管理執法的統一性、 科學性、原則性、靈活性,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簡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轄區內的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其業務工作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與指導;市(含地、州,下同)、縣(含縣級市、市轄區、自治縣、旗、自治旗、礦區、林區、特區,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對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並報告工作,業務工作接受上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導。

基本特性

1.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既區別於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區別於其他社會組織。 2.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因此,無論是中央一級還是地方一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代表。 3.其行政管理職能範疇是工商行政管理,即代表國家行使對市場經營主體和市場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

組織機構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設有:辦公廳法規司公平交易局(下設:綜合處、反不正當競爭處、反壟斷處、經濟檢查處、打擊傳銷辦公室)、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市場規範管理司、企業註冊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廣告監管司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人事教育司外事司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機關黨委、老乾辦、紀檢組監察局。其下屬事業單位有:機關服務中心、經濟信息中心、中國工商報社中國工商出版社中國消費者報社工商學會、培訓中心、市場經濟監督管理研究中心、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廣告協會、中華商標協會、通達商標服務中心。1998年11月24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決定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體制,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垂直領導,省級仍實行雙重領導。工商所是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的人員編制、經費開支、幹部管理和業務工作等由區、縣工商局直接領導和管理。工商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區、縣工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對個體工商戶違法行為的處罰;2、對集市貿易中違法行為的處罰;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上述第1、2項處罰不包括吊銷營業執照。

歷史變遷

在1949年10月到1956年的過渡時期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做了大量工作,為改造非社會主義經濟成分,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發展經濟做了大量工作。但當1956年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後,我們推行了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經濟體制,強調行政命令、指令性計劃直接控制社會經濟活動與企業經濟行為。這種經濟體制,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商品經濟,排斥系統外外部監督,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僅局限在管理農村集市貿易與打擊投機倒把(在一定程度上,將符合商品經濟規律的行為如長途販運當作投機倒把行為打擊)。因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被削弱,許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被撤併。尤其在1966年開始「文化大革命」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受到嚴重破壞,工作限於癱瘓。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1969年9月撤掉牌子,1970年7月正式併入商業部,形成「管工管不了,管商被商管」的局面。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一級,只有北京、上海、廣西、寧夏四個地方雖然保留工商行政管理機構,但人員很少。其它各省、市、自治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被撤併。

基本任務

性質 根據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國務院在1994年1月5日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中指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國務院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市場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這是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性質的高度概括。 基本任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任務是:確認市場主體資格,規範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商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參與市場體系的規劃、培育;負責商標的統一註冊和管理;實施對廣告業的宏觀指導;監督管理個體、私營經濟,指導其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國家主管市場監督和市場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國家賦予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制訂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主管全國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登記註冊工作,核發有關證照,依法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依法監督檢查登記註冊單位的登記註冊行為。依法核定登記註冊單位的名稱。

3、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市場交易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或經國務院授權,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市場監督與行政執法活動。

4、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指導合同仲裁機構的工作。

5、依法對國內外商標申請實行統一註冊和管理,認定馳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認可商標代理機構並指導其工作。依法對商標評審案件作出終局決定或裁定。

6、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和期貨市場。參與市場體系的培育、發展,參與論證、規劃全國市場布局,開展各類交易市場登記及統計工作。

7、依法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和私營企業,規範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業發展。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職責可以概括為:企業法人登記管理;個體、私營經濟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商標監督管理;廣告監督管理;經濟合同管理;公平交易執法。

管理權限

1.規章制定和發布權。

2.登記註冊權。

3.對市場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的依法確認權。

4.對違法經營行為及其行為者的依法查處權。

5.市場交易場所的經營秩序維護權。

6.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解釋權。

7.要求執法外部協助配合和保護權。

8.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權等。[1]

執法監督

內容和形式 執法監督的內容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相當廣泛,它既包括對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中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又包括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既包括對執法不嚴,不履行法定職責的「不作為」的監督,又包括對超越法定職權,違反程序,濫施處罰和不公正的「亂作為」的監督。其目的是確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

1、規範性文件的審核備案制度。對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關係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文件,通過制發前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的審核、備案,糾正與現行法律、法規不相適應的問題,避免「抽象行政行為」的違法現象。 2、經濟違法違章案件的複審制度。法制機構協助行政首長對經濟違法違章案件及其行政強制措施進行複審,這是把可能出現的不依法行政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的有力保障措施。 3、重點法規貫徹執行情況的報告制度。根據一定時期社會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突出問題,確定某些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作為年度貫徹實施的重點法規、並按要求報送貫徹實施或執行情況的報告,反映法規執行的情況、措施,問題和建設性意見。 4、定期組織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相互對執法狀況進行交叉檢查。針對暴露出的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完善法律規範和法律制度,推動基層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設。 5、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出的不依法行政問題,開展專題調查。 執法監督的形式 為有效地把工商行政管理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同各個方面的社會監督結合起來,使執法監督建立在更為廣泛的基礎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無論上級還是社會上反映的不依法行政問題,一般都責成法制機構按照執法監督程序進行專項調查,認真處理並答覆有關方面。[2]

法律效力

具體的效力應視該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法律的規定而論。一般來說,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旦決定實施行政行為,就對其行政行為的對象—市場經營主體貨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遵守。另一方面,行政行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着該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後未經廢止或撤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他的上級和下級機關都有遵守的義務,受該行政行為的拘束。 2.確定力。確定力是是指行政行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規定而不得隨意變動其內容,它包括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指相對人—商品生產經營者只能按照該行為的要求履行。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樣不得隨意變動其行政行為。 3.執行力。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命令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則相對人必須執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必要時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