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宗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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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按血緣關係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1]
此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按照周朝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稱天子,稱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長子以外的其他兒子被封為諸侯。諸侯對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國內卻是大宗。諸侯的其它兒子被分封為卿大夫。卿大夫對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內卻是大宗。從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貴族的嫡長子總是不同等級的大宗(宗子)。大宗不僅享有對宗族成員的統治權,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權。
後來,各王朝的統治者對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漸建立了由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組成的封建宗法制。
目的
宗法制的目的在於保持奴隸主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同時也有利於維系統治階級內部的秩序,加強對奴隸和平民的統治。宗法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核心是嫡長繼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長子為法定的王位繼承人。中國夏朝時就已確立王位世襲制,但也有"父死子繼"和"兄終弟及"的區別。商朝末年才完全確立了嫡長繼承制。西周一開始就確立了"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的嫡長繼承制,從而進一步完備了宗法制。
特點
宗法制源於原始社會後期的父權家長制。隨着社會發展,漫長的原始母系氏族社會逐漸被父系氏族社會取代,並最終確立了父權在家庭中的統治地位,太古先民「知母不知父」的歷史終於畫上了句號。父權家長制家庭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制」,並在諸妻中分別嫡庶。據《獨斷》記載,三代的「一夫多妻制」情況是這樣的:「天子娶十二,夏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人,八十一部御女。
夏、商、周被史學家稱作「三代」。夏、商兩代的國家最高元首稱「帝」。夏朝的帝位由兒子接任,偶爾也有傳給兄弟的。商朝的帝位大多傳給弟弟,最後由最年幼的弟弟再傳給長兄的長子,或以行傳給自己的兒子。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滅商建周,都於鎬京,並改「帝」為「王」。周王朝的王位明確規定只傳長子,而且是「傳嫡不傳庶,傳長不傳賢」。
周王朝的這一制度就是「宗法制」,它與中國姓氏有着直接的關係。宗法制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制度,其主要精神為「嫡長子繼承制」,這是一種以父系血緣關係親疏為準繩的「遺產(包括統治權力、財富、封地)繼承法。」
西周的宗法制是和分封制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天子按嫡長繼承制世代相傳,是天子"大宗",其他不能繼承王位的庶子、次子也是王族,分封為諸侯,他們是從屬"大宗"的"小"。這些諸侯也是按嫡長繼承的原則世代相傳,非嫡長子則由諸侯分封為卿大夫。諸侯對於這些卿大夫來說,又是"大宗",依次類推。大夫以下又有士,士是貴族階級的最底層,不再分封。在這樣的情形下,在全國範圍內形成了以天子為根基的宗法系統。
在西周奴隸社會裡,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分成許多等級,聯繫這種等級關係的是血緣,維持這種等級的則是禮制。在原始社會裡,人們的意志和感情服從於集體,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風俗、傳統為準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
這種原始禮在中國進入階級社會之後,由於公社的殘存,並沒有煙消雲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則法定化、神聖化,彼推廣出去,用以調整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一些儀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為廣泛、莊嚴、典重,並且通過各種途徑貫徹到人民中去。周朝社會的禮就是這樣在原始禮的塞礎上演變而來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