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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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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局長(吳瓊)原圖鏈接來自 搜狐 的圖片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3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1]》(廳字〔2018〕102號),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地方金融監管局)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直屬機構,為正廳級,掛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牌子。

歷史沿革

2018年10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地方機構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將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改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作為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直屬機構,加掛寧夏回族自治區金融工作局牌子。

2018年11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正式掛牌[2]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國家有關金融監管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自治區金融工作總體規劃和促進金融發展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建立金融運行信息共享機制,綜合分析金融運行情況和發展趨勢。

(二)加強與中央金融監管部門、中央 (區外)駐寧銀行、證券 (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及其總部的聯繫協調工作。協助和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做好金融監管工作。

(三)根據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及自治區政府批准(或授權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強化對轄區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的監管。會同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監管服務。

(四)推動健全完善金融機構組織體系,建立地方金融統計制度,加強金融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新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籌劃、申報等前期工作,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培育新型金融業態,負責金融人才培養、引進、使用、管理、評價、激勵等工作,在職責範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五)指導推動金融要素市場建設,提高聚集金融資源的能力。協調增加信貸投放總量,優化信貸結構,推動企業在境內外上市、掛牌和債券、股權融資,根據授權為上市及非上市公眾公司資產重組提供政策支持及諮詢服務,推動證券(期貨)、保險、股權投資等機構發揮功能作用。

(六)協調推進金融綜合改革、創新與發展,組織協調推動地方金融機構改革,推動金融機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進行機制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

(七)建立健全非法集資防範和處置機制,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金融欺詐、非法證券期貨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負責所監管機構的風險監測、評估、預警和處置,推動市縣及有關部門 (單位)建立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加強對跨市場、跨行業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和風險管理。

(八)推進全區金融生態環境和金融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做好對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創新服務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評價等工作,擬訂現代金融知識、融資工具、金融風險防範的宣傳和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九)指導市縣開展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加快金融改革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等工作。

(十)完成自治區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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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