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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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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主要是為取得管理本地區經濟社會活動、制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的資料而組織實施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的調查對象和實施範圍,基本限於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如北京市新設企業經營狀況調查,就是北京市統計局為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為疏解非首都功能提供數據支持,對全市範圍內新設立企業經營狀況進行調查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鑑於統計信息需求的多樣化和政府統計調查主體的多元化,為有效規範統計調查行為,防止「數出多門」「數據打架」,提高統計調查的整體效率,減輕基層負擔,《統計法》第十二條對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設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統計調查對象屬於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實行分級管理,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統計法實施條例》第六條還規定: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得與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內容重複、矛盾。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該嚴格執行統計法律法規,明確職責分工,避免重複統計,維護政府統計的公信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