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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設立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省政府直屬機構[1]

職責調整

加強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緊迫性、重要性問題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組織全省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

(二)承擔統籌規劃省政府立法工作的責任;擬訂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經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督促指導。

(三)對省政府各部門、市(州)政府報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以及需要由省政府批准的部門聯合規章進行審查、修改和論證;負責省政府作為議案提請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發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規、規章廢止和修改的意見、建議。

(四)代省政府起草或組織起草有關重要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五)承擔政府規章和省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責任,審查其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牴觸以及它們相互之間是否矛盾,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

(六)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賠償、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意見;依法開展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承辦規章的有關立法解釋工作;承擔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承辦申請省政府裁決的行政複議案件;指導、監督全省的行政複議工作;完善行政複議責任追究制度。

(八)負責及時清理、編纂政府規章;編輯由省出版的相關的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正式版本;指導規章清理工作;負責組織、翻譯、審定由省出版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外文文本和民族語言文本。

(九)開展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傳與培訓工作;開展對外法制業務交流。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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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省政府直屬機構,吉林省人民政府,2020-08-26
  2.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能介紹,中公教育網,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