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市民委(市宗教局)設10個內設機構,機關行政編制51名。
基本概況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京政發〔2009〕2號),設立北京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掛北京市宗教事務局(簡稱市宗教局)牌子。市民委(市宗教局)是負責本市民族事務和宗教事務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1]。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的職責。
負責本市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三)轉變的職責。
1.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共同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
2.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2]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的職責。
3.強化在職責權限範圍內為中央在京單位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調查研究北京地區民族、宗教情況,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政策建議。
(三)協調推動本市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建立民族事務服務體系;依法保護少數民族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民族關係;協助有關部門承擔少數民族幹部培養、選拔和使用工作;負責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組織實施表彰活動;聯繫少數民族人士。
(四)參與擬訂本市少數民族經濟、文化、教育等專項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推動少數民族事業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等工作。
(五)配合有關部門推動本市民族鄉村經濟和清真食品、民族特需商品定點生產企業發展;承擔對民族鄉村、清真食品行業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
(六)依法管理本市宗教事務,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負責宗教外事方面的有關工作。
(七)指導本市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協助宗教團體舉辦宗教院校;負責培訓民族、宗教工作幹部;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協助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八)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協調有關部門完成少數民族古籍整理工作。
(九)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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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北京簡介 ,華夏經緯
-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廈門市民族與宗教事務局,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