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9715427。
法律出版社創建於1954年,是享譽業界的法律專業出版機構和法律信息提供商,出版物涵蓋全面依法治國、法律文本、法學教育、法律考試、法學學術[1]、司法實務、法律應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領域,綜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國法律出版行業前列[2]。
內容簡介
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環境保護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十條*款修改為:「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 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款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置情況通報海 、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二)第七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款:「海 、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發現入海排污口設置違反本法第三十條*款、第三款規定的,應當通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一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節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 環境保護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