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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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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購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目錄

名詞解釋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或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

上市公司收購的目的在於獲得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不以達到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而受讓上市公司股票的行為,不能稱之為收購。這裡所指的實際控制是指:(1)投資者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東;(2)投資者可以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超過30%;(3)投資者通過實際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能夠決定公司董事會半數以上成員選任;(4)投資者依其可實際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足以對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收購人可以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同時採取上述方式和途徑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的收購以及股份權益變動行為,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17日第一百八十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並於2008年、2012年、2014年、2020年進行了修訂。

上市公司收購人

上市公司收購人是指意圖通過取得股份的方式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通過投資關係、協議、其他安排的途徑成為一個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他人。

所謂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係;(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係;(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日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係。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上市公司收購人應當具備一定實力,具有良好的信譽。為了防止收購人虛假收購或惡意收購,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收購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1)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2)收購人最近3年有重大違法行為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為;(3)收購人最近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為;(4)收購人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公司法雖然失效,但是目前還沿用相關的規定);(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收購辦法》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中有關當事人的義務

1.收購人的義務

(1)信息披露義務。持股30%以下的收購人應履行持股權益變動披露義務。實施要約收購的收購人應按規定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且符合免於發出要約相關規定的收購人應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2)禁售義務。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3)鎖定義務。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8個月內不得轉讓。但是,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收購辦法》關於免於發出要約的有關規定。收購人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當收購人最後一筆增持股份登記過戶後,視為其收購行為完成。

《收購辦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1年後,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的2%的股份,該增持不超過2%的股份鎖定期為增持行為完成之日起6個月。此外,收購人還應當履行守約義務、平等對待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的義務等。

2.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義務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同樣應履行持股權益披露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尤其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被收購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義務。被收購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有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上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轉讓被收購公司控制權之前,應當主動消除損害;未能消除損害的,應當就其出讓相關股份所得收入用干消除全部損害作出安排,對不足以消除損害的部分應當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約擔保或安排,並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購公司股東大會的批准。

3.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勒勉義務,應當公平對待收購本公司的所有收購人。被收購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採取的措施,應當有利於維護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職權對收購設置不適當的障礙,不得利用公司資源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不得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上市公司收購的支付方式

上市公司收購可以採用現金、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支付方式進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