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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为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机构规格为副厅级[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和监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监狱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依法对罪犯进行刑罚执行和改造[2]

(二)监督指导监狱(所)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批;负责在押罪犯狱内再犯罪的预防和侦破。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干警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

(四)负责现代化文明监狱(所)建设。

(五)制定直属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承担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责任,协调监狱与监狱企业的劳务合作,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负责监狱劳动安全工作。

(七)指导管理监狱(所)信息化建设、监狱(所)科技工作,负责监狱(所)狱政设施和武器装备的管理;

(八)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文字综合、文电、信息、机要、通讯、保密、档案信访、安全保卫和行政后勤等;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

(二)狱政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狱政管理。拟订狱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罪犯的调遣、分押分管、分级处遇、奖惩考核和狱政档卡管理;负责狱政设施和技术装备的管理;负责与武警部队武装看押的协调;负责监狱(所)信息化建设。

(三)教育改造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教育改造。拟订教育改造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负责指导现代化文明监狱(所)创建;负责指导监狱入监教育、出监教育、个别教育、监区文化建设和社会帮教;负责指导罪犯心理矫治;监督管理“法 轮功”等邪教类罪犯教育转化;负责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核;负责监狱(所)和教育改造和宣传。

(四)刑罚执行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刑罚执行。拟订刑罚执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罪犯的收押、释放;承担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审核和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备案;负责罪犯保外就医的审核和罪犯的申述、控告、检举;监督刑罚公开工作。

(五)生活卫生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生活卫生管理。拟订生活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罪犯实物量标准落实情况;指导罪犯伙食管理和医疗保障;指导监狱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以及医院的分级管理和药品管理;组织、协调罪犯疾病预防控制。

(六)狱内侦查处。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狱内侦查。拟订狱内侦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在押罪犯狱内再犯罪防范和打击;负责对狱情动态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和监督狱内耳目建设、狱内案件侦破、审理和移送。

(七)劳动改造管理处。

监督管理全省监狱(所)的劳动改造。拟订劳动改造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所)劳动生产项目、劳务加工项目的审核;协调监狱与监狱企业劳动改造工作事宜;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和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八)发展规划处。

拟订监狱(所)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建设计划;研究提出监狱(所)建设投资相关配套措施;指导、协调监狱(所)建设项目的审核、论证并监督实施;负责直属单位的统计工作。

(九)财务装备处。

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预决算;监督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督管理监狱(所)物资装备供应,监督直属单位经费下拨执行情况;按有关规定收缴罪犯劳动补偿费并商有关部门核拨使用。

(十)审计处。

负责直属单位内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审计;负责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和其他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负责专项经费、固定资产的审计;指导直属单位审计业务建设。

(十一)政策法规处。组织监狱工作政策调研,负责监狱工作简报、史志、监狱工作年鉴、黑龙江监狱等编发;指导直属单位法制建设,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法律应诉等事宜;负责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的核准;组织开展目标管理考核。

(十二)采购管理办公室。

拟订直属单位集中采购的具体管理办法;监督指导直属单位集中采购活动;受理直属单位集中采购投诉;承担与上级采购部门沟通、协调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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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构成图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 新中国监狱工作政策的发展变化 ,道客巴巴,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