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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机构规格为副厅级[1]。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物价局的职责划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三)将原省物价检查分局的职责划入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市场调节价格监管职责。
(五)加强市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六)增加反价格垄断执法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工作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价格改革实施方案;拟订全省价格调控目标;负责全省价格宣传工作[2]。
(二)承担全省价格调控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建立全省价格监测体系;监测、预测、分析全省价格总水平变化情况;发布价格信息和价格公告;根据市场价格动态,提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稳定价格的措施和建议,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拟订地方性价格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四)拟订《黑龙江省定价目录》、《黑龙江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制定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价格、作价原则和办法;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差率控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等价格干预措施和应急预案,遏制价格突发事件;制定省管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参与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放、审验《收费许可证》。
(五)组织指导全省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实施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界限,协调解决检查中跨区域的价格违法案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监督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行政执法情况;开展价格社会监督和公共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农产品、工业品和重要服务项目成本调查;承担对省管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按规定负责全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价格鉴证师注册的初审工作;负责涉案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省物价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七)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本省与邻省之间、省级业务部门之间、市县之间、市县与部门之间的价格争议。
(八)承担反价格垄断执法责任。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负责有关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依法进行反价格垄断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九)承办省委、省政府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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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构成图 ,中共黑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华夏财讯网,2020-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