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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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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
图片来自ltn

高利贷(Loan shark;又称放数)指要求特别高利息贷款。元代称羊羔利。高利贷债权人通常称作大耳窿地下钱庄;在马来西亚,新加坡一带又称为“阿窿”。贷款所产生的高额利息通常又称为贵利。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必须抵押,甚至必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HKG

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任何人(不论是否放债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若循公诉程序定罪,更可处罚款港币500万元及监禁10年。

在1980年代,香港政府认为高利贷危害大众,于是立例管制,放债人须领牌,此名为财务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译为“借钱”(放债)者。这种放债财务公司须交税。申请放债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调查申请人有没有黑社会背景,证实“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审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决定,而是有两名市民协同审查,经三人一致通过才发牌,并限定年息不可多于6分息(年息60%,即60釐)。

ROC

  • 依《民法》第205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此条款被视为法定利率上限,做为高利贷(重利罪)与否的判断基准(司法院院字第519、696号解释),但实务上并非如此单纯,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号刑事判例:“就原本利率、时期核算及参酌当地之经济状况,较之一般债务之利息,显有特殊之超额者而言。”有关判决会根据〈中央银行民间借贷统计资料〉对于各地区具体状况做为判断,无法概括而论。
  •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344条,“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或难以求助之处境,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30万元以下罚金。前项重利,包括手续费、保管费、违约金及其他与借贷相关之费用。”此条款为“重利罪”,为高利贷的罚则。(民国105年11月30日修正)
  • 依《当铺业法》第11条,以年率为准之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30。(原48%)

手法

砍头息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惯例,例如借钱10,000元,以先扣当期利息和手续费到手只有9,000元是为一千元砍头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目前已经规定砍头息为非法,诉讼中自动从本金减去。

由于进行高利贷所带来的可观利润,产生透过各种手段来回避政府对高利贷的规管,当中一个就是借用“手续费”这概念来取巧砍头息。例如9出13归的例子高利贷会声称取走的1000元事实上被视作手续费或介绍费,但目前大陆人民法院上已经不承认此种说词。

近年来出现有人向财务公司借钱但感觉不对临时反悔离开,并无借钱,却被一伙的中介人开始追讨介绍费的事件发生。[1]

包馅条

之后会要人直接打一张13,000元借据,把约定期内利息和砍头息4千直接含在借条内包馅。以此回避一种法律手段到时可以声称本来就借你1万3,再收回1万3根本没要利息,其实你只拿到9千却陷入无法举证。

而高利贷的利息是计算,此谓之“钉钉钉上钉”。往往借几百元,约定1年半载才还,连本带利可能要你打一张几万借条。

参考文献

  1. 香港苹果日报记者. 借8千不遂反被屈3千:子代癌病父出头欧打大耳窿被捕. 《苹果日报》:要闻. 2007-08-05: A4版. [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