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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
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出生 1948年1月生
湖南沅江
国籍 中国
职业 教育科研工作者

饶戈平,男,1948年1月生于湖南沅江,北京大学法学系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学,国际组织法学,港澳基本法,涉台法律[2]

2015年7月,兼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3]

个人履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下乡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前后历经十年,当过农业工人、中学教师、大学教师。

1977年,考入黑龙江大学哲学系。

1979年,以在校本科生资格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师从王铁崖教授学习国际法与中国外交史。

1982年,获法学硕士学位,留校任教至今。现为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协会常务副会长、全国自学高考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作为华盛顿大学、纽约大学、渥太华大学访问学者,马普比较公法和国际法研究所访问教授进行学术交流。

2015年,7月兼任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

成就及荣誉

饶戈平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组织法、中国近代外交史及港澳台法律的教学研究。开设《国际组织法》(本科)、《中国近代外交史》(本科)、《联合国与国际组织法》(研究生)、《中外条约史专题》(研究生)、《国际法与国际组织法专题》(博士生)等课程。 整个八十年代,他偏重于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史的领域。他深受王铁崖、吴其玉等老一辈学者的启发,认为研究国际法必须紧密结合国际关系的研究,一个不谙国际关系的演变历史、不了解各民族文化源流的人,很难学好、研究好国际法。与此同时,他注重从条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外交史,认为一部不平等条约史就是中国近代外交的缩写,是研究近代中国国际法实践的主要依据。《评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945-49年间国民党政府的对美政策》、《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是他在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论著。

饶戈平教授是最早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他于1990年发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一文,率先提出并论证了香港特区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但本质上是中国主权下具有对外事务自主权的特别行政区的论点,受到海内外学术界的重视。该文还就香港过渡时期有关国际条约的转换问题、香港居民国籍的处理问题,进行了有开创性和预见性的研究。他于1997年发表的《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一文,则从国家宪制入手,论证了一国两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及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学习与传播,是当时一篇有全国性影响的学术论文。

他于1991年发表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一文,全面系统地论证了台湾的主权归属及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批驳了有关台湾地位问题的种种谬论,是近20年来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章,常为实际工作部门引用。2000年6月他与李兆杰在《人民日报》上发表长篇学术论文,《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影响。

他于1996年主编出版了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专著性教材《国际组织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一,广为各法律院系师生采用。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中国在这方面的教学研究十分薄弱,而且偏重于联合国及主要经济组织的研究。饶戈平教授的这部书独辟蹊径,结合国际法的基本问题,从组织机构法、程序法的角度,对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促使我国国际组织法的教学研究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学科体系。该书不但广泛吸收、引用了九十年代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录形式大量收录了国际组织的书目和常用资料,有较强的可鉴性。

1999年,他主编、撰写了教育部全国成教系统统编教材《国际法》,在教科书编写体例上进行了一些创新性尝试。

在教学过程中饶戈平注意对学生进行研究方法和资料收集的训练,讲究语言艺术,力求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的结合。在教学中注重不同学科之间的借鉴与融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的结合,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注重个人操守与学术人格的一致性。

在教学研究之外,饶戈平教授以较多精力投入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组织工作。曾多次主持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和国际国内的学术研讨会,获国内外同行的好评。曾承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遵约问题、数字图书馆工程中的法律问题、全球化、多极化与国际法的发展、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社会的法治、国家间合作的组织型态、等国家科研项目。

自1995年以来,饶戈平教授主持全国高教自学考试法学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织编写、审订、修订了四十余部法学教材。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任命饶戈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

与饶戈平一同被任命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的还有中央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副主任王凤超,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振民、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

饶戈平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饶戈平教授还担任《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的委员,被首批收入四卷本大型法学文献性巨作《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饶戈平
饶戈平

饶戈平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法、国际组织法、港澳台法律、中国近代外交史。社会兼职有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全国自考法学类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中国联合国协会理事,全国台湾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等大学兼职教授。

饶戈平教授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我国最早培养的国际法研究生之一,导师是著名国际法学家王铁崖先生。

整个20世纪80年代,饶戈平教授偏重于国际关系与中国外交史的教学研究领域。他深受王铁崖、吴其玉等老一辈学者的影响,坚持研究国际法必须紧密结合国际关系研究的学术观点。《评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1945-1949年间国民党政府的对美政策》、《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是他在这一时期的代表性论著。

饶戈平教授是近二十年来国内最早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学者之一。他于1997年先后在《人民日报》和《中外法学》发表的《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等文,则从国家宪制入手,论证了一国两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及一国内多种法律体系并存的问题,有力地配合了香港基本法的学习与传播,是当时有全国性影响的学术论文。他参与筹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担任副所长兼高级研究员,策划和组织有关港澳基本法的专题研究,发表了多篇论述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有影响的文章。从1993年至今,他协助肖蔚云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港澳台法律研究中心的工作,分别在北京、香港、澳门多次组织召开有关港澳法律的学术研讨会,并主编、出版了多部会议论文集。

饶戈平教授于1991年发表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是文革结束以来从国际法角度研究台湾问题的学术价值较高的文章,一直为学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引用。2000年6月他与李兆杰教授合作,在《人民日报》发表长篇论文《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新华社通稿),对一个中国原则涉及到的国际法问题进行了深入、权威的阐述,在海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2003年11月,为纪念《开罗宣言》五十周年,他的另一篇新华社通稿《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在《人民日报》发表,为批驳台独分裂势力提供了法律根据。近十多年来,他多次参加国务院台办、海峡两岸关系研究会、全国台湾研究会的高层研讨会和咨询会,包括参与对台湾问题白皮书、反分裂国家法等文件的修改、定稿工作,是国家涉台工作的高级法律专家之一[4]

从1989年以后,饶戈平教授将他的教学研究重点转入国际法与国际组织法领域。,这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之一,广为全国各法律院系师生采用。国际组织法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中国在这方面的教学研究比较薄弱,且多限于对联合国及主要经济组织的研究。饶戈平教授的这部书独辟蹊径,以国际法为依据,从组织机构法、程序法和内部法律秩序的角度,对各类政府间国际组织共同涉及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等基本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提出了一套系统的有关国际组织法的基本框架,促使我国国际组织法的教学研究建立起一个比较稳定的课程体系。该书不但广泛吸收、引用了20世纪90年代国际学术界的研究成果,而且以附录形式大量收缉了国际组织的书目和常用资料,有较强的可鉴性。

在国际组织法的研究方面,饶戈平教授侧重于该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国际组织整体发展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对国际组织的暗含权力、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程序规则、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以及国家间多边合作的组织形态等专题有深入、独到的研究。他的几篇相关论文是国内学界在这些问题上的权威之作。

饶戈平教授一个有独到见解的学术思想,是他对国际多边合作的多样化形态的创新性阐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重新认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问题。他认为,传统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组织法,实际上仅限于协定性政府间组织,已经远远不能准确反映和适应当今世界国际多边合作的多样化实践。协定性组织虽然是国家间多边合作基本的和最重要的形式,但并不是惟一的形式,在它之外还存在着多种形态。主要包括:论坛性组织、条约性组织、协定性组织内具有独立对外职能的机构,以及国际组织间的合作机构等。所有这些形态都具有国家间、政府间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的本质特征,都在实际上发挥着政府间组织的作用,甚至是协定性组织不可取代的作用,都对当代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从宏观上看,它们都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范畴,理应纳入政府间组织的研究视野。因此,政府间国际组织这一概念的内涵应该加以修正和扩大,加以重新界定。他提出全球化时代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可考虑定义为国家间、政府间多边合作的制度性安排。这里的基本要素有三:一是以主权国家或其政府为主要参与者,二是具有国际多边合作的职能,三是具有一定形式的制度性安排。而凡是符合这一本质特征的组织形态都可称为政府间国际组织。饶戈平教授的这一研究成果,对传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概念和传统的国际组织法形成一定的冲击,不但可能对现行国际组织法和国际法的学术研究产生影响,而且也为开拓我国实际工作部门的国际多边合作提供了新思路、新途径,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这一研究成果在国内尚属首创,在国际同行中也是走在前列的。

研究领域

国际组织法 联合国法 国际关系史 中华民国外交史 港台法律国际法部分 澳门基本法 中国条约史 中美关系史

主要作品

著作

1. 《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合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2. 《国际法》(主编)(全国法律硕士统编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年。

3.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4. 《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人民出版社, 1991

6. 《关于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饶戈平
饶戈平:“港独”进一步猖獗 已出现极端主张

7. 《有关联合国大会改革的几种建议》,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

代表性著作

8.《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 黄山书社 1986年

9.《国际法》(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10. 《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11.《国际组织通览 》(主编) 出版日期: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4年 ISBN:7501221340

主要论文:

1. "'一国两制'下的澳门对外交往权",载《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

2. "人权公约不构成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3. "基本法是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载《纪念香港基本法实施十周年文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

4. "史海无边赤子有情--王铁崖先生的条约癖",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3 期。

5. "基本法是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载《中国人大》2007年第12期。

6. "正确认识基本法与香港繁荣稳定的关系",载《经济前沿》2007年第7期。

7. "和谐世界与中国外交",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合著)。

8. "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载《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 2005年第6期。

9. "反分裂国家法:实践将验证它的效力 时间将证明它的价值"载《理论参考》 2005年第5 期。

10. 评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84年。

11. 蒋介石·国民党政府与美国(1945-50), 载《中美关系史上沉重的一页》 北大出版社,1988年。

12. 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际法有关的几个问题, 载《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研究》 北大出版社,1990年。

13.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载《美台关系四十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

国际组织的暗含权力初探*,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14. Hong Kong :Three legal Documents Concerning Human Rights.(美国)《Pacific Rim Law & Policy Journal》,Winter 1993.

15. 联合国维和部队的特权与豁免,载《中国国际法年刊》1993年。

16. 联合国大会的改革问题, 载《联合国内部机制与改革研究》,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年。

17. 香港回归与一国两制中的法律问题,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3期。

18. 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法中的几个问题, 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19. 一个中国原则与国际法(合写), 载《人民日报》2000年6月5日

20. WTO的法律框架与组织结构, 连载于《学习时报》2000年4月3日-6月19日

21. 香港回归后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律》2000年第四期

视频

饶戈平警惕本土分离主义 2016-02-17

饒戈平2015年05月18日发布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