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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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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金招标人认为可能发生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由招标人视工程情况确定(如设计图纸的深化程度等)。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预留金 [1]

原因 可能发生工程量变更

确定 由招标人视工程情况确定

解析 主要是政府项目设置预留金

解析

主要是政府项目设置预留金,政府项目多为财政拨款,设置预留金用于支付本次招标项目变更可能增加金额,以免工程结算时超过中标价格再次提交财政审批,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此处提出的工程量变更主要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等。一般情况,一个工程的预留金按工程造价的5%考虑。

作为招标人,作为有着丰富开发经验的开发商,一般都不希望发生太多的设计变更,因为设计变更越多,将可能意味着工程造价的增加,而工程造价的增加给招标人带来的影响就是计划投资的突破,这是任何一个招标人所不愿意看到的。这样,作为招标人,在确定预留金时,就会综合考虑其设计图纸的完善情况,合理确定预留金的多少。这样就从另一个侧面提示投标人一定的信息。

当招标人提供的预留金较低时,意味着招标人前期的设计较为完善,预计后期变更内容较少,这时,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应将投标重点放在清单范围内项目,不再追求设计变更可能给我们带来的更多利润。

当招标人提供的预留金较高时,意味着招标人前期的设计不是十分完善,有部分设计意图尚未最终确定,存在着较大的变化空间,后期变更内容将可能较多。这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可以适当降低清单范围固有不变项目的利润空间,加大设计变更项目可能带来的利润空间。

当然,以上投标策略的分析,还应结合其它投标技巧,在具体的工程中综合运用。

预留金为估算、预测数,虽然在招标时计入了投标人的报价中,但不应视为投标人所有。

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实际完成工程内容(工程量)所需费用进行结算,剩余部分仍归招标人所有。

区分

在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里有一个名词叫provisional sum,在航空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7年第4版汉语版中,这个词被翻译成了"临时金额",但我认为这种翻译是错误的。provisional在《朗文现代英语双解词典》的解释是"for the present time only, with the strong probability of being changed."汉语译为"暂时/临时的"。从英语意思来看,它是指"仅仅是现在这样,将来很可能要改变",所以翻译成"暂时"、"临时"都行。但是,在汉语中,"暂时"和"临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别的,因此,在汉语中用"暂时"还是"临时"一定要仔细推敲。

"临时"一般有"时间紧迫、被动做"的意味,比如"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其中的临时就有"来不及了,只好如此"的意思。"临时政府"中的"临时"也是指目前来不及或不具备条件选举政府,先由一批人组成班子代行政府的职能、等具备条件时再重新举行选举。这个政府是急需、必需的,但又不具备按部就班组织的条件,只好先这样凑合了。所以"临时"在这里也有"时不我待、不得不这样做、等将来再重新做"的意思。有时"临时"也有"事前没有安排、突然作出决定"的意思,比如"经理临时决定会议改为下午三点开。"

而"暂时"一般有"先提前这样安排,等将来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的意思,它有"从容不迫、事先主动"的意味。比如"咱们暂(时)(确)定下星期一上午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这里的"暂时"就意味着"提前的考虑但以后可能改变"。

因此,在翻译时到底用"暂时"还是"临时",主要是看是"被动的应急反应"还是"主动的计划、安排"。

在FIDIC里,provisional sum是一种从容不迫的提前安排,是主动的应对尚不能准确地确定具体数值的金额或将来是否可能发生的金额。因此,应该翻译成"暂时金额",更准确的汉语就是"暂定金额"。

从一开始中国人就把provisional sum翻译成了"暂定金额",76年版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我的老师--清华大学土木系教授卢谦翻译的,他那时就很准确地将provisional sum译成了"暂定金额",在各种资料中,从没人用过"临时金额"这种表述,"暂定金额"早已成了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我之所以这么郑重其事地指出这个翻译错误,是因为合同本身具有严密、严谨、准确的特性,"临时金额"显然是不准确的,用在合同里一定会引起误读;还因为这样的正规出版物出现这样的错误会给国内的读者带来很大的困惑。

说到翻译问题,我想再指出另一个容易引起歧义和困惑的问题。我们知道,《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用了"条件"一词, "条件"在FIDIC里用的是英语condition。general conditions被译成"通用条件",conditions of particular application被译成"专用条件"。

我们国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它由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和附件组成。我想这样做本身是错误的,这几部分本身绝构不成完整的合同,因为合同内容包含了所有对双方有约束力的资料,举例说还有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图纸、规范、工程量清单、双方来往的信函等等,你只有把这些全部包括进去才能称之为"合同",怎么可能只把其中的三部分加上三个附件装订起来就可冒充称"合同"了呢?尽管在这本所谓的《合同》里有说明,比如在《协议书》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里都列举了"组成合同的文件",但这并不能掩盖和弥补它将这个装订本定义为"合同"的原则错误和逻辑错误。

很显然,合同是不能这样装订的,合同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包括了所有对签约双方有约束力的文件、资料,对合同双方而言,签订合同是一个过程,发出标书是一个"要约",投标是"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再要约",签署《协议书》(agreement)是达成协议,也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以后的变更、洽商等是对合同的履行和修改,工程移交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修复和付款义务就是合同的完成与终止。

从发出《中标通知书》到签订《协议书》,双方要协商的并非只有《合同条款》(这个词是错的,姑且先在这里用着),双方要探讨的还有图纸问题、单价问题、施工方案问题、权利义务调整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敲定,都属于合同内容的签署,怎么可能只把《合同条款》的敲定算作合同内容的签署呢?因此,把《合同条款》与《协议书》装订在一起然后称此装订本为"合同"一定是错误的。

下面再谈谈为什么说"合同条款"这个词这样用是错误的。合同条款,顾名思义,是合同内的一个完整意思表述的语句,只要属于合同内的,无论是出现在所谓的《合同条款》内的,还是出现在《协议书》、洽商函、附件里的,只要是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的书面陈述,都应该算作"合同条款"。因此,在合同里专门列出《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是对其它合同条款的人为排斥,是对合同的错误阐释,也因此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那么造成这种错误的根源是什么呢?在我能发现的最早的官方给的建设工程合同里,大概是在95年前后第一次引入这个概念时,那时用的是"合同条件"这个词,这个词按理说是完全正确的,不知怎么回事,后来给改成"合同条款"了。

无疑,中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学习的是FIDIC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且一直希望最终要与国际接轨,能直接使用或稍作修改后使用FIDIC的文本。但在学习过程中犯了一知半解的和程序性的错误,他们不知道这里的"合同条件"是干什么用的,且觉得在《合同》中再出现"签合同的条件"逻辑不通,于是便想当然地给改成了"合同条款"--它们不明明是一二三四条的条款吗?

其实,在发达国家合同是非常严密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更希望在咨询工程师的主持下,签订的合同价格最接近实际价格,尽量避免由于签订合同时的考虑不周引发的合同变更,于是,在招标时他们要把能想到的所有与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有关系的内外部条件、处理问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都写清楚,一方面有利于投标者全面衡量、精确报价,另一方面也可避免承包商以内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为由进行无原则、无标准索赔,甚至由于约定不清、理解不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这就是合同条件的产生的原因。

于是,在招标时,招标人除了要准备工程综合说明、投标须知、图纸、工程量清单等等之外,还要精心准备一份《合同条件》。为了方便招标人,FIDIC就精心编写了这本《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把通用的、一般情况下无需更改的部分集中起来统称为"通用条件",把需要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自行填写的部分集中起来统称为"专用条件"。投标人在购买标书时,《合同条件》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份文件,投标人要仔细阅读分析,因为这直接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和投标报价。

但在中国,情况就不是这样的了。首先中国过去的《施工合同》非常简单,对国际上的《合同条件》根本看不懂或即使看懂了也不能用,因为游戏规则是政府制定的,有了纠纷要找上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造价管理部门,于是,大家根本不知道也不关心如此繁复的"合同条件";其次,中国的招标是很不系统、不规范、不细致的,过去仅仅是要求报送资质、预算、施工组织设计,连付款方式都是政府规定好的,因此招标人无权自行编制合同条件,而所谓的好些了,也只不过是有些"正规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里加进了《合同主要条款》。我们在脑子里还根本没有"合同条件"的概念。

于是,就闹了个国际笑话,将意思明确、准确的国际通行的"合同条件"由中国最有权威的主管部门--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改成了驴头不对马嘴的"合同条款",且将它们不用在招标文件里而更进一步地与《协议书》装订在一块构成了中国特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合同条件到底应该怎样理解呢?我的理解是:它是招标人要约中的一部分内容,是投标人接受要约的前提条件,是投标人计算报价的前提条件,也是中标人与雇主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合同签订后,合同条件是施工合同的必然组成部分,是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一部分约定性文件。

本文的题目明明是《"暂定金额"与"预留金"》,作者为什么啰哩啰嗦地写了这么多provisional的汉语翻译问题和"合同条件"的歪曲利用问题呢?我这样做至少有两个目的:一是告诉大家在中国,即使是权威的出版物和政府主管部门,都会出现这样的失误,那么,在"暂定金额"的问题上很多人也有可能犯类似的错误;二是这两个问题是我独立发现的,我认为有公布出来的必要,而我又不想独立成篇,于是就在这里稍微地展开论述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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