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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讀音bān bù,漢語詞語,意思為公布;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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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1、宋·曾鞏 《謝元豐三年曆日表》:「竊以修人事者,必以正時;明天道者,在於治歷。爰從頒布,俾一奉承。」

2、《水滸傳》第七一回:「 宋江 當日大設筵席,親捧兵符印信,頒布號令。」

3、郭沫若 《洪波曲》第七章五:「《組織條例》是四月十二日頒布的,到了六月二十一日又經過修改。」

4、丁玲 《太陽照在桑乾河上·寫在前邊》:「剛想寫分土地第二部分,《中國土地法大綱》頒布了,便參加了土地會議。」見「 頒布 」。

解釋

公布[法令、條例等]。政府機關或人民團體,將其研擬的法令規章、行政措施和所屬成員的權利義務有關的諸事宜,依法公布周知。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