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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奮飛(1592年~1657年),字翀霄,號九萬。約於明萬曆二十年(1592年)生,宿遷人。萬曆四十六年舉人,崇禎四年(1631年)進士。

先任推官,後改嘉興府學教授,其間曾受理一案,有人以千金重禮賄賂他,他堅拒不納。後來有人就此事問他,他回答說:「一時之利,終身之悔也。」後遷南京國子監助教。靖江某監生應納糧米450石,交納後而監生死亡。胥吏趁機中飽私囊,事後反逮治監生家人,以致有一弟六仆受牽累而死。監生的友人激於義憤,主動代坐牢獄。陸奮飛對此事極為憤慨,極力為其申辯,事情得以澄清。後升工部營繕司主事,因母死而去職服喪,適逢皇帝下詔求直言,於是他上 書朝廷,請改五年恤刑為一年一恤,意見得到皇帝讚許和採納。守喪期滿後,任兵部車駕司員外郎,不久請假還鄉。此時周延儒再任首輔,陸奮飛上書,陳請緩徵、省刑、停工、起廢、養士五事。

後任南京戶部福建司郎中,兼江西饒州府知府,任上鎮壓當地農民起義甚力,被晉升九江道參議。後辭官回宿遷,不久明朝覆亡,於是退居縣東北白鹿湖以東的東柳洲,以明朝遺老自居,與兄弟子侄飲酒賦詩,且沉湎佛教,優遊十餘年。

約清順治十四年(1657年),陸奮飛去世。著有《雲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