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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或村長(隸屬於區、縣轄市、或鎮的稱為里,隸屬於鄉的稱為村)是中華民國的最低層級地方官,透過四年一次定期選舉選出,無連任限制。村里長為無給職,但有鄉鎮市區公所編列的事務補助費。
- 村里長轄下有一百至四千戶不等。主要工作包括反應地方需求、協助宣導政令、舉辦里民活動。依《地方制度法》,村里長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負責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但實務上因為村里長是直接民選,獨立性強,鄉鎮市區長通常不會由上對下指揮,而是請求協助,尤其區長是由市長指派,其民意基礎低於里長。
里長的權利義務
- 里長係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由里民依法選舉之公職人員,但非民意代表;
- 另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1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 區長對里長無任免權,惟在行政體制上,里長與區公所在業務上有直接隸屬的關係,受區長的指揮監督,同時指揮監督所屬鄰長。
- 里長除辦理里年度工作之策定及執行、召開各項里鄰會議、民情反映、里內公共建設之推動及緊急災害之反映及應變等里公務事項外,並應辦理協助推動本府政策等交辦事項。
- 里長福利及角色定位部分:里長建議恢復三節獎金、年終獎金或比照公務員編列退休金等,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8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另地方制度法已規定里長係由里民選舉產生,應為無給職。故不列入自治條例。
- 經費部分:建議提供里內服務或建設事項的相關經費(如里鄰建設服務經費、回饋金等),取消經常門及資本門比例。
- 建議提供里長與市政府有市政建設的溝通平台。市府各局處,已設有專人處理里長反應事項。[1]
里長的職責和待遇
-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 (二)推行村(里)文康活動。
- (三)協辦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及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址有關事項。
-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兵籍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 (六)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及加強鄰長會議之召開並作成詳細紀錄以備查考。
- (七)協辦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 (八)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等工作。
- (九)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 (十)其他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
里長的薪水或其他補助待遇
- 依地方制度法第61條第項「村(里)長為無給職」之規定里長並無薪津。
- 復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事務補助費。
- 其補助標準:
- 每村(里)不得超過4萬5千元。
-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 村(里)事務補助費其性質為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村(里)長之薪津
- 因公執行職務發生傷亡時,可比照公務人員發放慰問金:
- 受傷住院最高可領10萬元
- 殘廢120 至300萬元
- 死亡120至300萬元。
- 里長全民健康保險每月每人健保費為1497元。
- 里長傷病、殘廢、死亡等福利互助,殘廢、死亡者最高30萬元;互助費由本府每人每月補 助500元,互助人每月自行負擔150元。
- 發給喪葬補助及遺族慰問金每人金額為2萬元。
- 每年辦理資深、特優里長表揚大會及參觀國家經濟建設成果活動。
- 里長提供私宅作為里辦公處使用者可減免房屋稅、免費搭乘公車、渡輪。
- 每月每人報紙補助費240元。
- 發給公務停車證。[2]
參考來源
- ↑ 里長權利義務篇. 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2020-06-17] (中文).
- ↑ piojgberjkiojsd. 我想請問一下有誰知道里長的職責和待遇?. 痞客邦. 2013-05-01 [2020-06-17]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