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市区民代表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乡(镇、市、区)民代表,简称“民代”,是中华民国的乡、镇、县辖市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编制下的民意代表,为最基层的民意代表。
- 乡(镇、市、区)民代表任期为四年一届,而乡(镇、市、区)民代表所组成的乡(镇、市、区)民代表会也是制约乡、镇、县辖市长及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区长的民意机构。至2013年为止,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境内所有的乡(153个)、镇(41个)、县辖市(17个)均设有各该乡(镇、市)民代表会,各代表会人数最多31名。
-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之区民代表会则将在由山地乡改制的直辖市辖区成立。[3]虽然乡(镇、市、区)自治事项层级并不高,乡(镇、市、区)民代表所能监督的项目也不多,不过四年一次举行的乡(镇、市、区)民代表选举仍相当激烈。
- 以2006年6月10日举行之乡(镇、市)民代表代表选举为例子,光是当时尚属台湾省的台北县(后改制为直辖市新北市)就有400名以上的市民代表候选人投入当时的10个县辖市、名额仅百馀名的激烈选战。
乡镇市区民代表职权
- (一)光复初期乡民代表会之职权:
- 1. 议决乡概算、审核乡决算事项。
- 2. 议决乡公有财产,及公营事业之经营与处分事项。
- 3. 议决乡自治规约事项。
- 4. 议决乡与其他乡镇间相互之公约事项。
- 5. 议决乡长交议之本乡内公民建议事项。
- 6. 选举或罢免本乡之乡长及县参议员事项。
- 7. 听取乡公所工作报告及向乡公所提出询问事项。
- 8. 其他有关乡重要兴革事项。
- (二)实施县市地方自治后乡民代表会之职权:民国 39 年(1950)实施县市地方自
治后,为因应实际情形,将原有第 2 届之乡民代表办理改选,成立第 3 届乡民代表会,议决乡公所自治事项、预决算等。
- 民国 83 年(1994)省县自治法公布以前,代表会之职务,系依照台湾省政府发布
之“台湾省各县乡镇县辖市民代表会组织规程”第 29 条规定。其职权为:
- 1. 议决乡镇县辖市自治事项。
- 2. 议决乡镇县辖市自治规约。
- 3. 议决乡镇县辖市预算及审核乡镇县辖市决算报告。但对于乡镇县辖市预算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 4. 议决乡镇县辖市与其他地方自治团体间
之公约。
- 5. 议决乡镇县辖市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
- 6. 议决乡镇县辖市公益捐之征收。
- 7. 议决乡镇县辖市财产之经营处分。
- 8. 议决乡镇县辖市公所及乡镇县辖市民代表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案。
- (三)改制后之市民代表会民国 86 年(1997)10 月 6 日,芦洲由芦洲乡改制为芦洲市,原乡民代表会随即改为市民代表会,现已成立 4 届。市民代表会现况,依设立依据、性质、组织及职权分述如下。
市民代表会之职权,依地方制度法第第三篇政治16737 条规定:
- (一)议决市规约。
- (二)议决市预算。
- (三)议决市临时税课。
- (四)议决市财产之处分。
- (五)议决市公所组织自治条例及所属事业机构组织自治条例。
- (六)议决市公所提案事项。
- (七)审议市决算报告。
- (八)议决市民代表提案事项。
- (九)接受人民请愿。
- (十)其他依法律或上级法规、规章赋予之职权。
代表会主席,综理会务。主席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副主席 同时不能执行职务时,由代表互推一人代理之。[1]
自治区选区长、区民代表
- 日前中央选举委员会决议二○一八年中华民国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即“九合一选举”,定于十一月二十四日投票,将选出直辖市长、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村里长、直辖市原住民区长及区民代表。
- 直辖市原住民区拥有地方自治权,能选举区长及区民代表,与一般区无自治权不同,且去年底立法院初审通过《政治献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未来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长、区民代表拟参选人也可收受政治献金。
- 山地乡随直辖市改制--设为区却丧失自治权,二○一○年起,部分县市改制为直辖市,区域内的乡镇市也跟著改制为“区”。
- 依《地方制度法》规定,直辖市管辖的“区”并非如同乡、镇、县辖市属于“地方自治团体”,因此无自治权,区公所为市政府派出机关。
- 原本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设立的山地乡,也随之改制为“区”,因而丧失自治权。
- 经多方争取后,台湾才于二○一四年通过修正条文,于《地方制度法》中增列专章规范“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明定其为地方自治团体,恢复原有的自治权,目前共有新北市乌来区、桃园市复兴区、台中市和平区,以及高雄市桃源区、那玛夏区、茂林区六个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2]
参考来源
- ↑ 市卫生所. 各级民意代表选举 (PDF). 芦洲乡志. [2020-06-22] (中文).
- ↑ 李琦玮. 自治区选区长、区民代表 能帮原民恢复权力? (PDF). 台湾读报教育指南. [2020-06-2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