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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發展階段論

 

 

 

道德發展階段論美國心理學家勞倫斯·科爾伯格提出。柯爾伯格在皮亞傑的道德發展理論基礎上,提出了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有三種水平六個階段的理論。三種水平,即:前習俗水平、習俗水平、後習俗水平。 [1] 其中每種水平又有兩個階段,共六個階段,即:懲罰與服從的定向階段、手段性的相對主義的定向階段、人與人之間的定向階段、維護權威或秩序的道德定向階段、社會契約的定向階段、普遍的道德原則的定向階段。

思想淵源

科爾伯格首先分析了道德教育中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學生知行不一。

他認為兒童的道德判斷普遍存在與其行為不一致的現象,但是,個體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水平越高,道德判斷與行為的一致性程度越高。因此,科爾伯格認為道德發展的關鍵是學生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關於道德判斷,他認為是由兒童的道德判斷的結構,或形式反映出來的。道德判斷有內容和形式之別。所謂道德判斷內容就是對道德問題所作的「該」或「不該」,「對」或「不對」的回答;所謂道德判斷形式指的是判斷的理由以及說明理由的過程中所包含的推理方式。科爾伯格認為,一般來說一個道德問題都只有三種可能的回答──肯定、否定和猶豫不決。所以根據兒童道德判斷的內容並不能把學生的道德判斷水平區分開來,體現道德判斷水平的是他們的道德判斷形式。

如何促進兒童的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呢?科爾伯格認為帶有衝突性的交往和生活情境最適合於促進個體道德判斷能力的發展。兒童通過對假設性道德兩難問題的討論,能夠理解和同化高於自己一介階段的同伴的道德推理,拒斥低於自己道德階段的同伴的道德推理,因此,圍繞道德兩難問題的小組討論是促進學生道德發展的一種有效手段。由此看出,科爾伯格十分重視道德兩難問題的構建、討論和應用。事實上,道德兩難問題也正是他闡述、分析兒童道德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和證據

思想基礎

皮亞傑根據兒童對規則的理解和使用,對過失和說謊的認識和對公正的認識的考察和研究,把兒童道德認知發展劃分為四個有序的階段。

前道德階段

前道德階段指兒童從剛出生到3歲的階段,皮亞傑認為這一年齡時期的兒童正處於前運算思維時期,他們對問題的考慮都還是自我中心的。他們不顧規則,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招待規則。他們的行動易衝動,感情泛化,行為直接受行動的結果所支配,道德認知不守恆。例如,同樣的行動規則,若是出自父母就願意遵守,若是出自同伴就不遵守。他們並不真正理解規則的含義,分不清公正、義務和服從。他們的行為既不是道德的,也不是非道德的。

他律道德階段

他律道德階段也稱道德實在論階段,指兒童從3歲到7歲的階段,這是比較低級的道德思維階段,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單方面地尊重權威,有一種遵守成人標準和服從成人規則的義務感。也就是說,他律的道德感在一些情感反應和作為道德判斷所特有的某些顯著的結構中表現出來。其基本特徵是:一是絕對遵從父母、權威者或年齡較大的人。兒童認為服從權威就是「好」,不聽話就是「壞」。二是對規則本身的尊重和順從,即把人們規定的規則,看作是固定的,不可變更的。皮亞傑將這一結構稱為道德的實在論。

第二,從行為的物質後果來判斷一種行為的好壞,而不是根據主觀動機來判斷。例如,認為打碎的杯子數量多的行為比打碎杯子數量少的行為更壞,而不考慮有意還是無意打碎杯子。  第三,看待行為有絕對化的傾向。道德實在論的兒童在評定行為是非時,總是抱極端的態度,或者完全正確,或者完全錯誤,還以為別人也這樣看,不能把自己置於別人的地位看問題。皮亞傑與英海爾德在談到這個時期的兒童特點時說:「道德實在主義引向客觀的責任觀,歷而對一種行為的評定是看它符合法律的程度,而不管是出於惡意的動機違反這個原則,還是動機好卻無意違反了規則。例如,兒童在理解不准撒謊的社會價值之前很外(因為缺乏充分的社會化),在對有意的欺騙與遊戲或純粹的願望有失真實區別之前,成人就告訴他們不要撒謊。結果說真話就成了兒童主觀人格之外的東西,並引起了道德實在論和客觀責任觀,從而使兒童認為一切諾言的嚴重性似乎並不是看有意欺騙的程度,而是看實際上跟真實性相差的程度。」

第四,贊成來歷的懲罰,並認為受懲罰的行為本身就說明是壞的,還把道德法則與自然規律相混淆,認為不端的行為會受到自然力量的懲罰。例如,對一個7歲的孩子說,有個小男孩到商店偷了糖逃走了,過馬路時被汽車撞倒,問孩子「汽車為什麼會撞倒男孩子」,回答是因為他偷了糖。在道德實在論的兒童看來,懲罰就是一種報應,目的是使過失者遭遇跟他所犯的過失相一致,而不是把懲罰看作是改變兒童行為的一種手段。

自律道德階段

自律道德階段也稱合作道德階段,指兒童從7歲到12歲的階段,皮亞傑認為兒童大約在7~12歲期間進入道德主觀論階段,這個階段的道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兒童已認識到規則是由人們根據相互之間的協作而創造的,因而它是可以依照人們的願望加以改變的。規則不再被當作存在於自身之外的強加的東西。

第二,判斷行為時,不只是考慮行為的後果,還考慮行為的動機。研究表明,12歲的兒童都認為,那些由積極和動機支配但損失較大的兒童,比起懷有不良動機而只造成小損失的兒童要好些。由於考慮到行為的動機,因而在懲罰時能注意照顧弱者或年幼者。

第三,與權威和同伴處於相互尊重的關係,兒童能較高地評價自己的觀點和能力,並能較現實地判斷他人。 第四,能把自己置於別人的地位,判斷不再絕對化,看到可能存在的幾種觀點。

第五,提出的懲罰較溫和,更為直接地針對所犯的錯誤,帶有補償性,而且把錯誤看作是對過失者的一種教訓。

達到自律性道德階段的兒童,在遊戲時不再受年長者的約束,能與同年齡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彼此明白自己的立場與對方的立場,共同制定規則,遵守規則,獨立舉行遊戲比賽。  皮亞傑認為兒童道德發展的這些階段的順序是固定不變的,兒童的道德認識是從他律道德向自律道德轉化的過程。他律道德階段的兒童是根據外在的道德法則進行判斷,他們只注意行動的外部結果,不考慮行為的動機,他們的是非標準取決於是否服從面人的命令或規定。這是一種受自身之外的價值標準所支配的道德判斷。後期兒童的道德判斷已能從客觀動機出發,用平等或不平等、公道或不公道等新的標準來判斷是非,這是一種為兒童自身已具有的主觀的價值所支配的道德判斷,屬於自律水平的道德。皮亞傑認為只有達到了這個水平,兒童才算有了真正的道德。

公正階段

公正階段指兒童從12歲之後的階段,這個階段,兒童的道德觀念開始傾向於公正。皮亞傑認為,當可逆的道德觀念從利他主義角度去考慮時,就產生了關於公正的觀念。公正觀念不是一種判斷是或非的單純的規則關係,而是一種出於關心與同情的真正的道德關係。也就是說,兒童不再刻板地按固定的規則去判斷,在依據規則判斷時隱含考慮到同伴的一些具體情況,從關心和同情出發去判斷。皮亞傑認為公正觀念是一種高級的平等關係,這種道德觀念已經能夠從內部對兒童的道德判斷起着決定性的作用。[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