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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重刑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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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重刑》,副标题:从立法技术开始,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ISBN:9787562093466。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作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唯一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始终坚持根植教育,弘扬学术的理念。经过三十年的艰苦奋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已在中国法学界建立了良好的学术形象,出版了一批有影响的品牌图书[2]

内容简介

刑事法治的有效发展,不仅需要规则体系的系统化建设,更需要规范内化,培养普遍守法的社会生活态度。对于规范内化而言,一个影响因素就是刑事制裁合理化。在不必要的场合动用刑罚,或者不当地动用刑罚,都会损害刑法的可信赖性,损害刑法的权威,以致规范内化无从谈起。当下中国刑事立法的重刑化品性一直备受质疑,而重刑化品性的产生,既有立法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技术运用方面的原因。其中,后者的作用更为重要和直接。而刑事立法技术的不当运用,既可能在造成不当的犯罪圈划定,也可能导致刑罚配置的过剩。要改变我国现行刑法存在的重刑化问题,有必要从立法技术角度对之进行改变,从而促进我国的刑事立法走上科学化、合理化的道路。

目录

代序 祭那份未完成的使命

第一章 中国刑法的重刑化品性

第一节 刑法重刑化品性的判断基准问题

第二节 我国现行刑法的重刑化表现

一、犯罪圈的不当设置

二、立法的重刑导向

三、刑罚量的过度配置

第三节 重刑化的缺陷

一、不利于人们对规范的信赖和遵守

二、导致人们对生命和自由缺乏必要的尊重

三、造成刑罚成本的不必要提高

第二章 中国刑法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

第一节 重刑化的观念原因

一、国民的报应观念和重刑观念

二、立法对民意的反映不够全面

三、片面注重刑罚一般预防的价值取向

四、犯罪观念存在一定的偏差

第二节 重刑化的立法技术成因及其延伸

一、立法技术的概念界定

二、被遮蔽的立法技术

三、立法技术导致重刑立法

四、有权司法解释对于刑法重刑化的强化

五、对罪刑法定的片面理解导致缺少对实质公正的诉求

第三章 “罪”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第一节 “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评判

一、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一般违法行为类型的关系

二、“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利弊详考

三、“立法定性+定量”立法模式不当扩大犯罪圈的

倾向

第二节 列举择一式人罪门槛规定模式评判

一、列举择一式的立法规定模式

二、列举择一式入罪门槛规定模式的优劣

第三节 共同犯罪立法模式评判

一、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制度思维

二、“主体间”关系思维导致共犯处罚范围的

不当扩大

三、多元身份主体共同犯罪的重刑导向问题

第四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评判

一、刑事立法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普遍处罚

二、司法解释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作出的

纠正努力

三、被司法解释“遗忘”的若干罪名评析

——以犯罪未完成形态为视角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模式造成犯罪类型诸概念

使用上的混乱

五、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

模式比较

第五节 法律拟制的立法规定评判

一、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二、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

三、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的区分难题导致的重刑

四、共识性的法律拟制导致的重刑

第四章 “刑”之立法技术综合评判

第一节 附加刑并科模式评判

一、没收财产刑并科模式评判

二、罚金刑规定模式评判

三、资格刑的设定评判

第二节 法定最高刑、最低刑的立法设定评判

一、法定刑设定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危害程度判定—类型性的可能危害程度

三、对我国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设定之评价

第三节 罪阶段立法设定模式评判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不同罪刑阶段法定刑之设定模式

第五章 遏制重刑取向下立法技术的运用要求

第一节 “罪”之立法技术纠偏

一、刑法分则各罪“定量”因素的废止

二、共同犯罪立法模式的转向

三、犯罪未完成形态立法规定模式的完善

四、法律拟制立法技术的运用建议

第二节 “刑”之立法技术的匡正

一、附加刑改革的基本思路

二、法定刑幅度的立法完善

三、罪刑阶段立法模式的调整

参考文献

  1. 我国出版社的等级划分和分类标准,知网出书,2021-03-01
  2. 本社介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