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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恩为害》出自宋代文学家洪迈的《容斋三笔》卷七。

《容斋随笔》是南宋洪迈(1123~1202)著的史料笔记,被历史学家公认为研究宋代历史必读之书。《容斋随笔》与沈括的《梦溪笔谈[1]、王应麟的《困学纪闻》[2],是宋代三大最有学术价值的笔记。

《容斋随笔》共《五笔》,74卷,1220则。其中,《容斋随笔》16卷,329则;《容斋续笔》16卷,249则;《容斋三笔》16卷,248则;《容斋四笔》16卷,259则;《容斋五笔》10卷,135则。据作者自述,《容斋随笔》写作时间逾经近四十年。是其多年博览群书、经世致用的智慧和汗水的结晶。

原文

赦过宥罪①,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②,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③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④,合造毒药,持杖行劫、官典犯赃⑤,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⑥。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是⑦,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

注释

①赦过宥罪:赦免过错、宽宥罪行。宥,宽宥,原谅。

②惠奸长恶:姑息奸宄,助长邪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将小人引导至犯罪的地步。

③不原:不加以追究。

④十恶:法律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重大罪名。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五逆:泛指各种逆伦之罪。屠牛:宰杀耕。铸钱:私自铸造钱币。故杀人:故意杀人。

⑤官典犯赃:官吏贪赃枉法。

⑥中:宗旨。

⑦乃能如是:尚且能做到这样。

译文

赦免过错、宽宥罪行,自古没有废除过,但实行得太频繁,就会仁慈奸人、助长邪恶,引导小人陷入犯罪之地,这种危害固然不能一个一个地说出来。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面说:“罪过不论轻重,常赦允许不加追究的,都赦免它。”而又说:“谋反、谋叛、谋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等十恶五逆、屠杀耕牛、私自铸钱、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杖抢劫、官吏贪赃犯法,不在大赦之内。”这一诏书正适合大赦的宗旨。唐庄宗在紊乱离散的朝代,尚且能如此这样,也有可取之处,而现在有时就不是这样了。

作者简介

洪迈(1123~1202年),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3]。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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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斋随笔》
《容斋随笔》等古籍发行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