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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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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它是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刑法措施,在史籍中早有记载。

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权威性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赦免":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大赦适用范围广泛,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即同时消除刑和罪,被赦免之罪不能作为刑事前科和累犯的理由。特赦范围小,仅免除特定人的刑,不免其罪。

赦免能调解社会矛盾,有时是政治博弈的结果,需考虑社会和人文因素。

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 赦免

外文名称; Amnesty

拼音; shè miǎn

注音; ㄕㄜˋ ㄇㄧㄢˇ

历史事件

古希腊 公元前404年雅典海军将军和民主领袖色拉西布洛斯(Thrasybulus)领导雅典人民对抗当时的寡头政府"三十暴君",获取胜利后色拉西布洛斯赦免大部分统治阶层的贵族,但把"三十暴君"排除在赦免名单之外。

古罗马 凯撒大帝统治时期,凯撒大帝多次赦免他的敌人。当时的罗马人为了表示对凯撒的赦免心存感激建了一个寺庙。凯撒却死在一个曾几次赦免的部下参与者的刺杀中。

中国 在《周礼》中提到了西周的审判原则"三赦",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幼弱"为8岁以下幼童,"老耄"为80岁以上老人,"蠢(chǔn,同'蠢')愚"为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历史上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平叛乱、开疆土、遇灾异、有疾病都能成为赦免的理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宪法中规定了大赦和特赦,而宪法中只有特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美国 1900年以来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统计,各个美国总统在位期间签署的特赦令都不少。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赋予总统特赦权。小布什在位期间签署了189个特赦令,里根总统为393个,尼克松总统为863个。而现任总统奥巴马只签署了64项特赦令,多项特赦是关乎非法移民的。2015年7月28日美国就近17万人在白宫网站上请愿赦免斯诺登做出回应,明确拒绝赦免斯诺登。

1977年美国前总统卡特赦免了所有因为1975年越南战争而逃避服兵役者。

2014年11月奥巴马签署实施移民改革计划的行政令,赦免美国境内约500万非法移民让他们获得合法居留地位。虽然这项政策受到重重阻碍,2015年还没有得到执行,白宫在官网上解释:大约有1千1百万非法移民中有好多人的小孩是美国公民,强制遣返,会制造很多破碎的家庭。除此之外,如果给予这些非法移民合法工作权,那他们则需要开始向美国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收。

俄罗斯 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将赦免权赋予总统。自1994年起俄罗斯一共进行过18次大赦。2000年卫国战争胜利55周年赦免了超过20万人,是此前赦免人数最多的一次。

泰国 泰国的法律不允许公众发表损害皇室声誉的言论。2011年泰裔美国人乔-戈登因在美国发表了涉嫌诽谤泰国国王的文章而在泰国被判入狱,2012年7月被国王赦免。虽然赦免的原因并没有被公布,但美国政府在他被捕之后就一直向泰国政府施压,要求放人。

【赦免图片1】、历史事件参考资料[1]

基本解释

[remit a punishment] 权力机关依法定程序减轻或免除对罪犯的刑罚。

被州长赦免。

在史籍中早有记载。《尚书·舜典》有"眚灾肆赦";《易·解卦》有"赦过宥罪";《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耄,三赦蠢愚。最初"赦免"只是用于个别的人和事,并限于"过失"、"意外事件"或疑狱等情况。春秋战国时期,仅在各诸侯国范围内"赦罪人"或"大赦罪人"。"大赦天下"始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 208)。汉高祖在位12年,共赦9次,此后逐渐成为定制,赦宥频繁。有的三年一赦,有的一年一赦,还有一年两、三赦的。不但皇帝即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生皇孙要赦,平叛乱、开疆土要赦,遇灾异、有疾病要赦,郊祀天地、行大典礼要赦,甚至刻章玺、颁新律、获珍禽异兽也要赦。赦免的名目也不少,有"大赦"、"曲赦"、"效赦"、"恩常赦"等。

引证解释

指减轻或免除罪犯的刑罚。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赦免罪人,死罪十八人,城旦舂以下五十八人。"《旧唐书·玄宗纪上》"纵逢赦免,并终身不齿。"《说唐》第二十回:"其馀流徒笞杖等,不论已结证,未结证,已发觉,未发觉,俱皆赦免。"[2]

相关概念

大赦 即效力及于全国的赦宥。封建王朝在遇到重大变革、吉庆等情形时,往往实施大赦。对于一定时限内的犯罪,不问已否发觉,已否结正,都予以赦免。已经赦免的犯罪,不许他人再向官府控告。谁以赦免的犯罪事告发别人,就以所告的罪惩罚原告。赦前犯罪已执行的,不认为有前科。对封建统治危害最大的犯罪,如十恶、贪赃(见六赃)、强盗等罪,通常不在赦例。但也有毫无限制的,连谋反、大逆等重罪也一概赦免。总之,赦哪些罪,须由当时的斗争形势和统治者的意志来定。

赦书 指发布赦令的诏书。五代、唐、宋亦称"德音"。唐、宋时,赦书须在举行赦典的公开仪式上宣读,然后由宰臣交刑部颁发各地方,广为宣布。赦书有一定的体式,须写明赦宥的原因、期限、赦罪的范围等内容。《唐律疏议·名例》载,发出赦书当天黎明以前的犯罪一律赦免。《旧唐书·刑法志》载,行赦那天,宫城门外右边设置金鸡和鼓,将罪犯集中到门前,击鼓一千下,宣读赦书,然后将他们释放。该赦书用绢写好,颁布到各州。

常赦所不原 指对于某些犯罪行为,遇到寻常的赦宥时仍不予免除,或虽赦免,仍须作某种处理。北周、隋及唐代前期,都称"常赦所不免",从唐代后期开始,通称"常赦所不原"。"不免"或"不原"的具体内容,各代不完全相同。唐律"赦前断罪不当"条规定,"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常律",《唐律疏议》说:"依常律,即犯恶逆仍处死;反逆及杀从父兄姊、小功尊属、造畜蛊毒,仍流;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狱成者犹除名;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狱成会赦,免所居官;杀人应死,会赦移乡等是。"明律、清律"常赦所不原"条,都列举了所不原的罪名,如十恶、杀人、盗系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冢、受财枉法、不枉法赃等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曲赦 即局部地区的赦宥。亦称"赦"或"特赦"。曲赦的名称,最初见于西晋泰始五年(269)的"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宋马端临《文献通考》中有关于宋代赦宥制度的记载:赦免只限于京城、两京、两路、一路、数州、一州的,称曲赦。

郊赦 即皇帝到南北郊祭祀天地后颁行的大赦。汉文帝十五年(前165)"夏四月,上幸雍,始郊见五帝,赦天下"。这是比较早的记载。自晋以后,一般都在南郊祭天时行大赦,郊祀年年举行,并不是每次都行赦。到宋代,郊赦成了定制,皇帝每三年一次亲祀南郊,同时颁行大赦。

恩常赦 指恩赦和常赦。恩赦是遇到非常庆典进行的赦免。一般除谋反大逆、谋杀故杀、十恶等真犯死罪以及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侵贪入已不赦外,其余一概赦免。常赦是指寻常的或按常例进行的赦免。一般限制较严,凡刑律中"常赦所不原"条开列的罪名,除非诏旨临时有特别规定外,都不赦免。[1]

参考文献

  1. 赦免, 360国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