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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主管全省民族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监督检查处、财务处、经济建设处、文教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纪检组(监察室)十个处室;贵州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办公室[1]和贵州省民族古籍整理办公室两个部门参照公务员管理;贵州省民族信息中心、贵州省民族研究所、贵州省民族歌舞团、贵州民族文化宫、贵州民族报社、贵州民族旅行社、贵州省民族宗教干部培训中心等单位由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管理,为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

工作职责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省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起草有关民族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国家、省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2]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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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贵州少数民族》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