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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副厅级)[1],由省司法厅管理。

职责调整

(一)取消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承担的劳动教养戒毒执行职责。

(二)增加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贯彻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劳动教养工作的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所和劳动教养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戒毒康复所的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场所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指导场所习艺劳动、安全环保、技术改造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劳动教养人员收容、调遣、管理、教育警戒、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

(六)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戒毒康复人员的收治、管理、教育、心理矫治、戒毒治疗等工作。

(七)依法审批劳动教养人员奖惩、所外执行、所外就医、提前解教和试工、试农、试学等事项。

(八)监督管理省直劳动教养单位财政经费和全系统基建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指导市(州、地)劳动教养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省直劳动教养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全系统警用物资、装备管理工作。

(十)指导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民警队伍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管市(州、地)管理的劳动教养所主要领导;负责全系统警务督察工作;指导省直劳动教养单位的党建工作[2]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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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