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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用名词。

汉字,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化石,是历史的载体,是前人智慧的结晶[1],是有着鲜活生命的“你”“我”“他”,有着浓郁的文化意蕴、独特的文化魅力和深厚的民族情结。汉字之美[2],美在形体、美在风骨、美在精髓、美在真情!

名词解释

质押权又称质权,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押所有权

质押的所有权归出质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出质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质押的,虽然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但是其所有权还是属于出质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质权人)可以对该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种类

质押的类型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生效条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3、权利质押权作为物权行为,在设立时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或登记为生效的条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