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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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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英語: prove ),是漢語詞語,拼音是zhèng míng,指根據確實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實性。

中文名證明拼音zhèng míng注音ㄓㄥˋ ㄇㄧㄥˊ解釋指證明書英 譯prove;demonstrate;certificate;identification;testimonial[1]

釋義

根據確實的材料判明真實性

證明書證明信

證明身份權力的文件。

邏輯學:所有的證明都是以矛盾律的有效性為前提。

真與可證是兩個概念。可證的一定是真的,但真的不一定可證。

出處

《漢書·儒林傳·孟喜》:「同門梁丘賀疏通證明之。」 顏師古 註:「證明,明其偽也。」

宋 ·張載《經學理窟·義理》:「《家語》、《國語》雖於古事有所證明,然皆亂世之事,不可以證先王之法。」

峻青《海嘯》第二章十七:「這個決定,現在已為事實所證明,也無需進行任何解釋了。」

《壇經·懺悔品》:「以自性三寶,常自證明,勸善知識!」

明·李贄《解經題》:「豈知此經為了義之密經,此修為證明之密修。」

《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五回:「又問道:『你是幾時澈悟到這步田地的呢?』逸雲道:『也不過這一二年。』德夫人道:『怎麼便會證明到這地步呢?』」

《二刻拍案驚奇》卷十三:「世間有此薄行之婦!官府不知,乃使鬼來求申,有媿民牧矣。今有煩先生做個證明,待下官盡數追取出來。」

《明成化說唱詞話叢刊·張文貴傳上》:「便把日頭為證見,日月三光作證明。」

趙樹理《登記》:「我聽說他們兩個要到區上登記,村公所不給開證明。」

證據種類及證明效力是什麼,證據的意義是什麼

證據是指證明待證實事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也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有以一下幾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合同、書信、文件、票據等。書證是民事訴訟中普遍並大量應用的一種證據。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汽車撞壞的自行車等。

3.視聽資料。是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製的當事人的談話,用攝像機拍攝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由於民事糾紛的產生和變化總會被某些人直接或間接地了解,所以,證人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被廣泛應用。人民法院認定證人證言,可以通過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的綜合分析作出判斷。

5.當事人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由於民事糾紛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了解爭議的事實。對於人民法院來說,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給予重視。但是,雙方當事人在案件中處於對立地位,他們之間存在利害衝突,他們可能會誇大,縮小甚至歪曲事實。所以,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的陳述應當客觀地對待,注意其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成分。既不可盲目輕信,也不能忽視其作用。只有把當事人的陳述和該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鑑定、指紋鑑定,產品質量鑑定、文書鑑定、會計鑑定等乙由於鑑定結論是運用專業知識所作出的鑑別和判斷,所以,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鑑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勘驗筆錄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比如,一些相鄰關係糾紛、房屋產權糾紛、農村宅基地界址糾紛等,往往需要審判人員對現場情況親自了解,將勘驗情況製成筆錄。

以上七種證據,確切地說它們只是證據的來源。人民法院必須審查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也應當對各種證據之間的相互聯繫以及它們與待證事實的關係進行審查。只有經過人民法院認真、細緻地調查和分析,查證屬實後,以上證據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的司法解釋。該解釋中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作出了如下規定: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製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2)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4)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5)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對證據有了新的認識,對證據的種類效力也有了一些了解。在生活中當我們要尋求法律的幫助時一定要先將有效的證據保留下來,以免讓壞人逃過法律的制裁。相信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沒有壞人能一直逃脫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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