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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律

 

 

 

论法律》是古罗马政治家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创作的法学著作,写作于公元前52年,公元前46年和公元前44年进行过修订。

《论法律》是西塞罗的成名作。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西塞罗继承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认为“恶法非法”,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主张共和制。《论法律》是《论共和国》的续篇,也采用对话体写成,并且以西塞罗生活的时代为背景,西塞罗本人也是主讲人,另外还有西塞罗的胞弟昆图斯·图利乌斯·西塞罗和西塞罗的挚友提·蓬波尼乌斯·阿提库斯两人。

《论法律》全面体现了西塞罗以自然法理论为核心的政治法律思想。其关于罗马法具体制度的论述和《十二铜表法》的记载,对于研究罗马法律制度史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内容简介

《论法律》写作系模仿柏拉图的《法律篇》,以对话体写成,其内容总体上可以看成是《论共和国》的发挥和补充。该书共分为三部分:第一卷论自然法;第二卷论宗教法;第三卷论官职。《论法律》首先讨论了“法的本质是什么”,第一卷在完成关于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之后便转入研究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 [3] 第二卷谈宗教法,涉及罗马宗教的各个方面。西塞罗所理解的宗教,即对神灵的信仰,是同政治和哲学相联系的。它以理性为基础,同时植根于人们的传统观念。《论法律》第三卷谈官职,文字在谈官员履职时中断。西塞罗在这一卷里对罗马官制进行分析,指出其弊端,特别是由于设立平民保民官而出现的矛盾和冲突。尽管书中对平民保民官职务的抨击出自昆图斯之口,西塞罗对昆图斯的看法甚至进行了批驳,但西塞罗对保民官职务的不赞赏是一目了然的

创作背景

《论法律》写作于公元前52年,这一时期,正是古罗马共和国时期末期向帝制过渡的转型时期。随着古罗马国家不断开疆拓土,产生了大量新的问题。政治上,原有的贵族共和政体已逐渐走向崩溃,元老院的权力日渐式微,国家权力开始被少数人垄断;法律制度上,原有的程式化、刻板、属人主义的市民法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以外事裁判官法为主的新的万民法体系正在形成当中。西塞罗在公元前54年退出政治舞台后的写作正是为了向人们提供他关于政体和法律问题的有益的指导。

作品思想

论自然法

1、关于法的起源。西塞罗的法律观深受斯多噶派哲学的影响。斯多噶学派将“自然”的概念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西塞罗以自然为基础探讨了法的起源。在他看来:“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即法源于自然。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西塞罗指出,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人定法要受自然法指导,其合法与否要依自然法判断。西塞罗论证了几个前提:(1)人是神的礼物装备和美化,而理性既存在于人,也存在于神,整个世界应该被视为神明和人类的一个共同的社会。(2)人们中间存在一种同样的、共同的生活准则,神公平地赋予每个人以理性,人是没有差异的。(3)人们彼此之间由某处天生的仁慈和善意以及法的共同性相联系。就这样,在一个人神共存的社会,人由神创造,人法与神法以理性为共同点而相互连接。

3、法与正义。西塞罗从自然法理念出发,认为法要体现正义。他抨击了那些视所有基于人民的决议和法律的东西为正义的观点,认为“这种想法是最愚蠢的”。西塞罗坚信只有符合自然的法才称得上是法律,才能体现公共的意志,而“恶法”只能被称作是什么别的东西,而不是法律。

作者简介

马库斯·图留斯·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是古罗马演说家、政治家和作家,同时也是一位西方历史上早期杰出的法学家。西塞罗于公元前106年出生在拉丁地区东南小镇阿尔皮奴姆。公元前80年,西塞罗在法律诉讼中作为律师崭露头角。他的《为罗斯基马斯辩护》为他赢得了巨大的成功和政治声誉。而后来的维勒斯案则彻底奠定了其作为罗马第一演说家和辩护师的地位。公元前75年任财政官,公元前69年任市政官,公元前66年任裁判官,公元前64年任执政官。后因任执政官期间未经法律程序处死阴谋者卡提利那而被放逐。公元前44年,恺撒被刺后,西塞罗重新投入政治斗争。第二次内战西塞罗被视为敌人,于公元前43年遭杀害。其主要法律思想主要集中体现在其著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当中[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