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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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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一般指由群众共同制定、公认或由代表人统一制定并通过的,由群体里的所有成员一起遵守的条例和章程。它存在三种形式:明规则、潜规则、元规则,无论何种规则只要违背善恶的道德必须严惩不贷以维护世间和谐;明规则是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存在需要不断完善的局限性;潜规则是无明文规定的规则,约定俗成无局限性,可弥补明规则不足之处;元规则是一种以暴力竞争解决问题的规则,善恶参半,非道德之理的文明之道。[1]
基本含义
简述
规则,是运行、运作规律所遵循的法则。
规则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不成文规定,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行为规则要有助于一种秩序的型构,必须满足下述两个条件:
第一,个人遵守这些规则;[2]
第二,个人运用这些规则去实现他们自己的目的,而这些个人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则是那些确立这些规则或有权修正这些规则的人所不知道的。
正如法律领域中所发生的情形那样,如果权力机构刻意制定了某些行为规则,那么只有当这些规则成为个人计划的依据的时候,它们才会发挥它们的作用。因此,那种经由实施行为规则来维续一种自生自发秩序的做法,必须始终以长远的结果为目标;毋庸置疑,这种行为规则与那些为已知己特定目的服务的组织规则构成了鲜明的对照,这样的组织规则从根本上讲必定是以可预见的短期结果为目标的。更有进者,上述两种规则之间的区别还导致了行政官员与法官或法律制定者在视域之间的明显区别:行政官员所关注的必定是特定且已知的结果,而法官或法律制定者所关注的则应当是对一种抽象秩序的维护,而不论特定且可预见的结果为何。集中关注特定的结果,必定会导致短视,因为只有在短期内,特定结果才是可预见的;此外,对特定结果的关注,还会导致特定利益群体之间或特定利益之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惟有通过一个权力机构的裁决(即支持一方或另一方的裁决)才能够得到解决。因此,倾力关注可见的短期结果,会一步一步地把整个社会变成一个可操纵的组织。与此同理,如果我们只埋头于即时性的直接结果,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牺牲的就肯定是自由。因此,一个由"法律支配"的社会(nomocratic society),必须把强制完全用来实施那些有助益于一种长远秩序的规则。
第一,社会生活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结构,它所具有的可探知的组成部分并没有被人们理解成有意识的构造之物,甚或它们本身也没有呈现出可辨识的设计方案,而且就是在这种结构之中,我们也不知道有些特定的事情为什么会发生;因此,与那种刻意建构的组织相比较,上述那种结构应当是我们成功追求自己目的的一种更有效的基础。
第二,有关任何人都不知道变化的原因(这些变化所记载的事实,从整体上来说乃是任何人都不知道的。)这种现象,对我们来说也是极为有利的。显而易见,我们的上述观点乃是与17世纪以降一直支配着欧洲思想的建构论唯理主义 (constructivist rationalism)观念完全相相悖的,因此,也惟有伴随着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or critical rationalism)的传播,上述观点才会得到普遍的接受,因为进化论理性主义或批判理性主义不仅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力量,而且也意识到了理性所具有的限度,更是认识到了这种理性本身也是社会进化的一个产物。另一方面,人们对那种符合建构论唯理主义者之标准的简单明确之秩序的诉求,却必定会把那种更具包容性的秩序摧毁掉,因为这种秩序远不是我们的刻意建构能力所能及者。自由意味着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把自己的命运托付给了我们无力控制的种种力量,而这似乎是那些建构论者所不能容忍的,由于他们相信人能够主宰自己的命运--就好像文明和理性本身都是人的造物似的。
一切体制,不论是政治体制、教育体制、宗教体制还是家庭体制,都被规则所统治,公司体制也不例外。规则就是指参与者要想被体制接受并幸存下来就必须奉行的规范条例。
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着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潜规则
它是指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却又是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其合理之处应当予以弘扬,相反即应扼杀于摇篮之中。
元规则
暴利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换句话说,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叫对方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而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暴利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这条规则最早由杰弗里·布伦南与詹姆斯·M·布坎南初次提及。中国最早研究者为作家吴思。吴思《血酬定律》中提到--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生存资源分配规则,这三者之间的关系。
规则的制约性
社会由种种规则维持着次序,不管这种规则是人为设定的还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是规则,便具有制约性。因为规则都具有绝对的或相对的约束力。人的行为是一种在一定的范围内才可以得到许可的行为,才是可行的行为,而不是一种完全的无拘无束的行为。这种许可包括自然界的许可,社会的许可,他人的许可。这就是规则的制约性的表现。在这种制约性中包含着个体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规则的制约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消除的。
规则的改变
规则,其实也不是一成不变。历史上,有许多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相继废立;现实中,也有许许多多的规则随着生活的需要而不断完善。例:庞贝城的跳石(主要是由于当时交通拥挤,人们把人行道加高。),然后到城市中的人行横道(主要是由于汽车代替马车,跳石妨碍了汽车的通行,随即废除跳石的规则,人行横道从此代替跳石。)。由以上实例中,可以得出规则的种种规律。
它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普遍性)而更多的时候,规则是由于得到每个社会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
规则是以一种可持续可预测的方式运用信息的系统性决策程序。规则是多种多样的,规则使我们的生活社会更有条理。在这么一个发展迅速,风云多变的现代社会,很多规则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人是离不开规则的!有规则是基本的:遵纪守法,优胜劣汰,引导竞争,多边对话,多劳多得等都是社会比较稳定的基础规则。
存在的原因
规则存在的原因是因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利益存在矛盾,规则存在的意义就是最大程度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意义
从广义上讲:规则是斗争(不论大小)结束时,进入稳定状态后人们所形成的观念(在人们潜意识中)。成文的规则的目的是以潜意识中观念的方式维持稳定。
词语概念
1.仪范;规范。
唐李群玉《湘中别成威阇黎》诗:"至哉彼上人,冰霜凛规则。"
田北湖《论文章源流》:"儒家从事於文字……自立经学,举史氏之遗轨,依《尔雅》之末流,兼循途径,不失规则。"
2.规章;法则。
明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九:"在京各衙门,仍照军民粮运见行规则,刊刷易知单册,给与纳户,以便交纳扣除。"
《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三十回:"不讲别的,偌大的一个局,定那章程规则,就很不容易。"
鲁迅《南腔北调集 》:"我没有修炼仙丹,自然的规则,一定要使我老下去。"
3.整齐,合乎一定的方式。
冰心《两个家庭》:"随后,我又同 亚茜 去参观他们的家庭,觉得处处都很洁净规则,在我目中,可以算是第一了。"
萧军《八月的乡村》:"天的周垂,电光玩笑一样,接连地抛动不规则的火带。"
4.行为模式,准则。
调整社会关系,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史记》中所指的"必将崇论闳议,创业垂统,为万世观"就是这个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