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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權

裁判權,是法院審判權中的內容,它是指人民法院訴訟中就案件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處分的權利。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裁判權 [1]

外文名 faculta jurisdictionis

屬於 審判權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內容

根本 目的是解決案件中的糾紛

需要 裁判權的行使。 [2]

基本介紹

裁判權是法院審判權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內容,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就案件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作出處分的權利。法院行使裁判權的根本目的是解決案件中的糾紛,使被糾紛破壞的社會秩序恢復到安定的狀態,並且使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主體得到應有的補償,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受到應有的懲罰。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就需要裁判權的行使。決定(命令)權、實施權由執行員行使,裁判權則由執行法官行使。

法院行使裁判權的根本目的是解決案件中的糾紛,使被糾紛破壞的社會秩序恢復到安定的狀態,並且使合法權益受到傷害的主體得到應有的補償,使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受到應有的懲罰。而這一目的的實現就需要裁判權的行使。

什麼是領事裁判權

領事裁判權,從它本身的性質和含義來看,這是外國在華僑民脫離中國司法管轄的一種特權;是一種根據外國在華僑民本國的法律,由他們各自本國的駐華官員按照他們本國所准許的司法程序來確定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權。

意思就是外國人在中國違法犯罪,不接受中國法律制裁,而受本國法律制裁。中國人犯罪,他們也可以依照本國法律進行審判。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條規定:「凡英國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稟,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倘遇有交涉詞訟,管事官不能勸息;

即移請華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斷,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華民如何科罪,應治以中國之法。」這些規定可以說是領事裁判權制度在中國的開端。

1844年《中美望廈條約》第21條規定,中美人民間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義辦理。第24條規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兩國官員查明,公議察奪」,似乎是採取會審制度。第25條規定,美國人之間的案件由美領事辦理,美國人與別國人之間涉訟,由有關國家官員自行辦理,中國官員不得過問。

擴展資料

制度內容

①中國人與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義,均由被告所屬國的法院或領事法庭依所屬國法律審理。

②同一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由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③享有領事裁判權的不同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根據有關國家間的協議和法律解決。一般適用被告主義,即由被告所屬國的領事法庭審理。

④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和不享有領事裁判權國家的國民之間的案件,如前者為被告,由其所屬國領事法庭審理;如後者為被告,由中國法院管轄。外國在華享有的這種域外的管轄權,不僅由在中國的領事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還由專門設立的法院行使。

例如,美國根據1906年國會通過的立法成立駐華法院,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其地位與聯邦區法院相等。英國根據1925年樞密院令,在上海設立最高法院,並在上海以外的每個領事轄區設一省級法庭,由主管領事擔任首席法官。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