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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权

裁判权,是法院审判权中的内容,它是指人民法院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裁判权 [1]

外文名 faculta jurisdictionis

属于 审判权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

根本 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纠纷

需要 裁判权的行使。 [2]

基本介绍

裁判权是法院审判权中最核心和最基本的内容,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法院行使裁判权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使被纠纷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安定的状态,并且使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主体得到应有的补偿,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就需要裁判权的行使。决定(命令)权、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裁判权则由执行法官行使。

法院行使裁判权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使被纠纷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安定的状态,并且使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主体得到应有的补偿,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就需要裁判权的行使。

什么是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从它本身的性质和含义来看,这是外国在华侨民脱离中国司法管辖的一种特权;是一种根据外国在华侨民本国的法律,由他们各自本国的驻华官员按照他们本国所准许的司法程序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特权。

意思就是外国人在中国违法犯罪,不接受中国法律制裁,而受本国法律制裁。中国人犯罪,他们也可以依照本国法律进行审判。

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条规定:“凡英国禀告华民者,必先赴管事官处投禀,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谁是谁非,间有华民赴英官处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应听诉,倘遇有交涉词讼,管事官不能劝息;

即移请华官公同查明其事,秉公定断,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这些规定可以说是领事裁判权制度在中国的开端。

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21条规定,中美人民间的刑事案件,依被告主义办理。第24条规定,中美民事混合案件,由“两国官员查明,公议察夺”,似乎是采取会审制度。第25条规定,美国人之间的案件由美领事办理,美国人与别国人之间涉讼,由有关国家官员自行办理,中国官员不得过问。

扩展资料

制度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民刑案件,依被告主义,均由被告所属国的法院或领事法庭依所属国法律审理。

②同一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由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③享有领事裁判权的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根据有关国家间的协议和法律解决。一般适用被告主义,即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法庭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和不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国民之间的案件,如前者为被告,由其所属国领事法庭审理;如后者为被告,由中国法院管辖。外国在华享有的这种域外的管辖权,不仅由在中国的领事组成的法庭行使,而且还由专门设立的法院行使。

例如,美国根据1906年国会通过的立法成立驻华法院,在美国司法系统中其地位与联邦区法院相等。英国根据1925年枢密院令,在上海设立最高法院,并在上海以外的每个领事辖区设一省级法庭,由主管领事担任首席法官。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