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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政府主席

图片来自ltn

台湾省政府主席(通常简称为台湾省主席、内部简称省府主席)是中华民国台湾省最高行政首长,同时为台湾省政府的主官,由行政院院长提请中华民国总统任命,负责掌理省政府辖属的各项政务。

此官职起始于1947年5月16日,曾自1994年12月21日起改制为台湾省省民直选台湾省省长,法定任期四年;其后因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实施,1998年12月21日起再复此职。2018年7月1日,行政院启动将省政府业务并入中央政府,该职位悬缺至今。2019年起正式归入行政院业务预算中,省政府预算归零[1]

历史

1947年二二八事件,有鉴于台湾多数本省人陈仪为首的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强烈不满,4月22日,国民政府行政院会议决议撤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并正式改组为台湾省政府,以省政府主席为全省最高首长,与其他省份相同。1947年5月16日,台湾省政府正式成立,魏道明出任首任主席。省政府主席并负责召集省政府各厅、处等一级机关首长召开省政会议。

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以来动乱的政治情势,导致台湾省自治迟迟无法完全实行,虽然立法机关台湾省议会议员为民选,省政府首长仍长期为中央政府派任的政务官主席。1994年实施《省县自治法》后,台湾省实行地方自治,台湾省政府主席依法改为民选的台湾省省长(简称台湾省长、省长)。

1998年12月实施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精省)后,省长一职恢复为中央政府指派的省政府主席;但由于省政府的职权被大幅度削减,省主席一职已形同冗职。2006年1月25日,原台湾省政府主席林光华退休,中央政府一直未派任新任省主席,仅行政运作授权台湾省政府秘书长郑培富决行,省主席的职位悬缺近两年之久。直至2007年12月7日发布中华民国总统令,任命时任行政院政务委员林锡耀兼任台湾省政府委员并为主席,政务委员兼任省主席渐成惯例,维持至2018年6月30日,行政院停止派任省主席为止[2]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