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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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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自然灾害损失

外文名

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

自然灾害损失,(the loss caused by the natural disaster),是指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的各项财产损失,又称“非常损失”。 [1]

简介

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毁损和因此而引起的停工损失、善后清理费用等。非常损失一般按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减残值收入和保险费收入,加善后清理费用计算求得。自然灾害损失经批准后方可核销。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国家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自然灾害损失不同于人工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人工损失一般计入“管理费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耗,应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营业外支出就是费用类,借方为增加。

商品发生自然灾害损失的会计分录:

发生自然灾害首先要对财产物资盘点,以确定损溢情况,如果造成损失,即盘亏时按如下做分录:

批准处理前,即调整账簿,以达到账实相符,做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参考来源

  1. 自然灾害损失, 贴吧, 202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