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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亦称“自然寡头垄断”。某些产品和服务由单个企业大规模生产经营比多个企业同时生产经营更有效率的现象。如自来水、电力供应,电信、邮政等。由于存在着资源稀缺性和规模经济效益、范围经济效益,使提供单一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联合起来提供多数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的概率很高。

自然垄断的基本特征

效率主导性

从自然垄断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来看,无论是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或者是成本的次可加性,自然垄断主导取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规模经济意味着生产更多产品时固定成本被逐渐摊薄越来越小,范围经济意味着在追加生产相关新产品和服务时进行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成本次可加性则意味着独家垄断经营的总成本小于多家分散经营的成本之和。自然垄断主导建立在效率目的基础上并且保障效率的实现。

呈现网络经济特征

综观世界各国的自然垄断存在的行业和产业,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我们不难发现采取自然垄断经营的产业一般具有网络经济的特征即依赖一定的产业网络为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离开这些产业网络,企业所生产或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是无法流转到社会消费领域。衡量这些产业网络作用的最佳指标是网络上的流量(交通、电力、通讯信号等),而网络上的流量将随网络节点的几何级数增加。网络节点数量越多,边际投资收益越大。

资产具有沉淀性与专用性

由于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因此企业在经营自然垄断行业时,将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基础产业网络的建设。这些产业网络形成了大规模的固定资本,它们折旧时间长,变现能力差,从而导致了整个垄断产业大量的资本沉淀。另外,由于基础产业网络占有的资产往往具有相应产业或者行业的专用性,所以资金一旦投入也就很难收回,所形成的企业资产也难以改为其他用途。

产品的日常性

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他们所提供的产品都是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须品,具有日常性与必须性的特征。自然垄断行业通过它们的网络触角将这些日常生活必须资料转流到千家万户去以保持社会生活的稳定与有序。

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差别是什么

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在中国市场上,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行政垄断是指借助于行政权力而造成的垄断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产生的原因不同

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经济效率或者效益,而行政性垄断则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所造成的。

法律性质不同

自然垄断由于它存在相当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其本质是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它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因此是非法的。[1]

影响不同

自然垄断往往带来效率经济增加社会总体福利,而行政性垄断则不仅容易导致行政腐败的出现,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自然垄断是什么意思,垄断和自然垄断的差别是什么的内容,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我们在对自然垄断进行判断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自然垄断是指什么,其实,自然垄断是主要决于经济效率而不是其它因素,而且,自然垄断依赖于网络经济为整个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另外,自然垄断的行业是存在市场为垄断或者寡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的现象的。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冲突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①效益明显,单独一个企业能够比多个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部产出的行业。通常包括电力、电信、航空、邮政、能源等行业。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看,这些业务的垄断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但由于具有的规模经济性、成本弱增性、资本沉淀性、生产运营的网络性等特点②,使得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性进一步加强,加之自然垄断行业所固有的弊端,如高价格、低效率、信息不对称等导致自然垄断行业所处的领域被认为是典型的市场失灵领域。要解决这类市场失灵问题,行业监管不可或缺。行业监管是专门针对市场不能完全发挥作用的特殊领域的监管,它由独立的监管机构,以行业法为主要依据,对企业行为直接规制,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有效竞争。其作用与目的一方面在于减少资源浪费和过度的市场进入; 另一方面在抑制垄断定价,维护消费者利益。相应的,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市场的竞争性程度控制市场进入,防止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并引导其定价行为,即市场进入监管和价格监管。

而反垄断法则普遍适用于各个领域,当然也一般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由此在限制竞争问题的规制上,反垄断法与针对特定市场领域的行业监管制度就产生了交叉、重叠,从而引发了如何适用这两种制度的问题。另外,从两种制度建立的直接目标和法律任务来看,反垄断法的直接目标在于促进自由竞争,而监管制度则往往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行业监管必然与反垄断法的适用形成一定冲突。从各国规制经验来看,在自然垄断行业处于垄断与竞争并存的现阶段,若是过分依赖监管,可能会导致对垄断规制的不足; 两种制度并行适用,则可能产生重复规制或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裁判的风险;单纯反垄断法规制,则常常因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而陷入困境。③因此,协调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在当前就显得非常重要。

行业监管制度排他适用模式

行业监管制度排他适用,又称为除外适用,是指自然垄断行业内不适用反垄断法,由行业监管机构适用行业法。这一模式普遍适用于技术落后、整个行业都不具备可竞争性的情况。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护垄断经营状态,克服垄断定价等问题在这些行业实行严格监管; 另一方面,又将自然垄断行业整体列入反垄断法除外适用的范围。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七条规定了基于美国民航局、联邦电力委员会等授权完成的交易不受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审查。但这一模式随着经济技术的进步,出现了一些弊端,如因不存在竞争,企业内部甚至整个行业的运行效率低下,亏损严重,国家不得不给予巨额补贴以维持其稳定经营;同时相关产品价高质低,消费者的福利损失巨大。于是,当自然垄断行业的业务具备了可竞争性后,这种模式基本丧失了合理性,只能在不适宜竞争的业务领域内存在。比如美国地面交通委员会( STB) 组织的会议上铁路运营商达成的合作协议则不适用反垄断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