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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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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仙案发生于1998年3月17日,香港廉政公署拘捕星岛新闻集团3名现任或前任行政人员,指控他们夸大《英文虎报》和《星期日英文虎报》的发行量,串谋诈骗广告客户。

星岛新闻集团主席胡仙[1]女士被当局认定是串谋者。然而到起诉时,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以认据不足和公众利益为理由,决定不检控胡仙。其余三人则被判处入狱四至六个月。香港特别行政区1998至99年度大事纪票。

案件始末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明显地偏袒胡仙,因为其余被告的起诉书中,起诉的罪行中有“与胡仙合谋”等字眼。当局考虑的公众利益包括一旦胡仙被起诉,星岛新闻集团的2000名员工可能会失业。事件被民主派认为是对香港法治的严重冲击,一些人认为星岛新闻集团的中资背景及胡仙与中方的关系使她能被免于起诉。但亦有部分团体认为这是合理的决定。就吴霭仪议员提出“对律政司司长不信任”发表意见, 世界妇女运动网站,

事后,香港大律师公会在1999年2月10日发表声明,对律政司就胡仙案件拒绝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表示遗憾。在3月5日的声明中,公会更指责特区政府最近一连串的行为,令人感到它已将秉行公义必须有目共睹这原则抛诸脑后。律政司司长交代决定不起诉星岛集团主席胡仙,并否决向外寻求独立法律意见的提议,以及她向终审法院申请澄清有关无证儿童一案判词的手法,便是两个明显的例子。

特区政府不断为这些事件的态度辩护,只会深大众对法律制度能否秉行公义有着猜疑。吴霭仪议员提出对律政司司长投不信任票议案辩论,在3月10日,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在立法会提出对律政司司长梁爱诗的不信任动议,但在亲政府阵营的反对下遭到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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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胡仙女士与她的星岛报业 ,道客巴巴,201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