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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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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开票的获件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面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线,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1]

基本介绍

即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效力

第一、对持票人的效力 (1)背书连续产生证明力,即证明汇票权利;(2)背书形式上不连续,实质上连续时,即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必须依法举证;(3)形式和实质的背书均不连续时,持票人只能行使追索权或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1)付款人应负查验背书是否连续的责任;(2)背书不连续而付款的,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负责。[2]

认定

背书连续,应当以下列原则认定:(1)各次背书应该都是形式上有效的背书,实质上的无效,如伪造的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2)连续的背书应为同一性质的背书,即同一汇票的背书中,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并存时,仅以转让背书的连续来认定背书的连续;(3)背书的记载顺序应该有连续性。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