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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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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為縣的 [[ 行政長官 ]]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 [[ 縣令 ]] ,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 [ 縣知事 ]] [[ 北洋政府 ]] 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 [[ 內蒙古 ]][[ 自治區 ]] 旗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 大中華地區 ]] 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或長官。*縣長,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宋以後臨時由京官管理縣政,叫著知某某縣事,明清改稱知縣。*縣長為行政區劃縣的行政長官。*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人民政府首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鎮長)。**在中國,縣長實際上相當於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Category:300 科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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