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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榜[ chī bǎng ]见“笞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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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杖是我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罚。

笞杖起始于“ 扑作教刑” ,正如许多事物在古老中国的存在状态一样,笞杖刑罚在中国也拥 有它悠久的发展历史。笞杖刑罚的产生当追溯到原始社会后期。就我们现在所能找到的最早的文献资料看,棍杖惩罚在开始时仅为一种师儒教训弟子的手段。《 尚书·尧典》有“扑作教刑”句,据 郑康成注,“扑为教官为刑者”。在周朝,随着官方教育的发展,礼仪制度的健全,棒棍教育在典籍中也留下它的点点踪迹。

此外,棍棒在 春秋战国时期的军事组织中也找到了它的用武之地。当时,棍棒刑罚已成为军法中的常用刑。

根据明代董说《 七国考》以及其他史籍,参考 云梦睡虎地秦简江陵 张家山汉简等出土文物,我们大抵可以确定笞刑在秦、楚、魏等国已成为官方常刑。因此,无怪乎 嬴政统一六国后, 秦帝国把笞刑作为国家的法定刑罚以及 刑讯的手段。正是在秦王朝,开始出现明确记载笞刑的文献,《 云梦秦简》就多处提及笞刑,这种法律制度的设定,给司法刑讯以正当的权力,也为审判机关滥用刑罚开了口子。正所谓“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审判人员为了取得需要的口供,必定 无所不用其极,棍杖于此成为锻炼冤狱的帮凶。《史记·李斯列传》记“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不过是千百冤案中的一例。笞刑还成为引起秦末农民 大泽乡起义的导火索,《 史记·陈涉世家》记 陈胜与 吴广筹划起义停当,准备动手,那天陈胜故意对押送他们的军官说他想逃跑,军官因此动怒要笞责陈胜。对头领施行笞辱极大地激怒了在场的戍卒, 陈涉趁机一跃而起(大约前此陈涉已趴卧在地),在吴广的佐助下,夺剑杀官祭旗。

虽然笞刑在战国、秦朝已经浮出历史水面,但是它在当时却依旧处于刑法的附属位置。这从五刑的设置,即可见一斑。在汉代之前,官方规定的刑罚是墨、劓、宫、刖、杀五种,统称之为五刑。其中杀是死刑,余者均以残损人的肢体为惩罚,可归属为 肉刑。不难看出,肉刑占据了刑法的主导位置。直到汉 孝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种情形始得以改观。而这缘于一件颇具戏剧性的历史事件。《汉书·刑法志》记当时一位名叫 淳于意的官员,违法犯罪被处以肉刑。在被逮赴衙之前,淳于意深深怨恨自己虽然生有五个女儿,却没有生养一个儿子,以致紧急关头没有能帮助自己的人。父亲面临的危机及其喟然长叹,深深地触动了他女儿缇萦的心。于是 缇萦上书文帝,痛陈受刑后不可复原,虽后欲改过自新,而其道永绝,并愿入没官府为婢,以赎父罪。文帝悲悯其意,下旨废除肉刑,改用笞杖。以此为契机,笞杖开始在 古代中国法系中呈现出跃升的势头。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