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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議會等各級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的委員。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預算 | + | [[File:立法委員.jpg | thumb | 300px | 立法委員 <br> [http://hk.crntt.com/doc/1056/7/7/0/105677045.html?coluid=93&kindid=2910&docid=105677045 原圖鏈接] ]] |
+ | '''立法委員'''是由人民選出、於[[ 議會]] 等各級[[ 民意機關]] 代表民意的[[ 委員]] 。他們執行對同級行政機關的[[ 預算核權]] 、聽取報告及[[ 質詢]] ,有些議會有[[ 立法權]] 及人事同意權。 | ||
*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 *有些國家或地方的行政機關首長由該級議會的議員選舉產生。 | ||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2008年選出的第七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其中: | *立法院的主要成員為'''立法委員''',簡稱立委。根據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自2008年選出的第七屆立法委員起,選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立制,立法委員席次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為4年,其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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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席次達到3席或以上之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黨(政)團以5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 *委員席次達到3席或以上之政黨可組成黨團;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黨(政)團以5個為限;超過則以抽籤決定。 | ||
*立法委員任期是固定的。然而因為國家元首具有解散國會之權利,故若當屆立法院剛好被解散,立法委員任期會比原本應有的縮短。 | *立法委員任期是固定的。然而因為國家元首具有解散國會之權利,故若當屆立法院剛好被解散,立法委員任期會比原本應有的縮短。 | ||
+ | ==立法委員的職權== | ||
+ | *1.議案審議--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 ||
+ | *2.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
+ | *3.聽取報告與質詢--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 ||
+ | **1)行政院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 ||
+ | **2)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 ||
+ | **3)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 ||
+ | *4.同意權之行使--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 ||
+ | **全院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 ||
+ | *5.覆議案之處理--行政院得就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全部或一部,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 ||
+ | *6.不信任案之處理--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之規定,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
+ | *7.彈劾案之提出--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之規定,對總統、副總統得提出彈劾案。 | ||
+ | *8.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 ||
+ | *9.文件調閱之處理--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 ||
+ | *10.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
+ | *11.行政命令之審查--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 ||
+ | *12.請願文書之審查。 | ||
+ | *13.黨團協商--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ref name="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cite web |ur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title=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language=zh | date=2018-11-21 | publisher=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7-02}}</ref> | ||
+ | ==選立委為什麼比選總統重要== | ||
+ | *立委權力到底有多大?首先要從2004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憲案,將立委席次減半,立委從原先的225席減少到113席,並搭配單一選區兩票制,大幅改變台灣的國會生態,立法院的常設委員會則從12個減少到8個,每個委員會約14名立委。 | ||
+ | *立法院會議,須有立委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會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
+ | *5名立委簽到即可開會,最少3名出席立委同意即可主導、通過法案與預算,立委權力擴大數倍。 | ||
+ | *每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歲出規模約2兆,每個委員會握有數千億預算審查案,也因此每到預算協商時間,經常可見行政官員在立委辦公室排隊等著向立委或辦公室說明,希望立委能高抬貴手,少砍一些預算。 | ||
+ | *立委手中握有三項武器就是「法案、預算、質詢」,可藉由質詢可問出執政黨施政方向、政策等。加上法案與預算都要先通過立法院這一關,立法院把關政府的權與錢,並有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權力。 | ||
+ | *立委權力很大,監督立委的力量除了四年改選一次的民意外,還可參考民間團體評鑑立委排行榜,針對立委出席率、質詢率、提案數量、陽光法案數量、調整預算金額、爭取地方發展等,來分析立委是否專注在本業上,不過因選區性質不同,網路聲量也是空戰重要的指標之一。<ref name="YAHOO新聞">{{cite web |url= https://news.campaign.yahoo.com.tw/Legislative/arti1.html | title= 650人搶113席 選立委為什麼比選總統重要? | language=zh | date= | publisher=YAHOO新聞 | author= | accessdate=2020-07-02}}</ref> | ||
+ | ==参考來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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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6日 (一) 10:30的最新版本
立法委员是由人民选出、于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他们执行对同级行政机关的预算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立法权及人事同意权。
- 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
- 立法院的主要成员为立法委员,简称立委。根据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自2008年选出的第七届立法委员起,选制改为单一选区两票制并立制,立法委员席次减半为113席,且任期为4年,其中:
- 区域立法委员:73席,由单一选区直选产生,各选区选出一名立委,每一选区选民人数须达约二十万七千人(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国民总人口数与立委席次相除得商),未达人数标准之县市如离岛县市皆保证一席立委名额,选举方式采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无需过半)。
- 原住民立法委员:6席,由“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2个复数选区选出,仍然采原先之复数选区单记不可让渡投票制,各选区选出三名立委。
- 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34席,由单一选区两票制中的政党得票比例按最大馀额方法分配席次,政党得票率须达到5%方可获得不分区席次。各党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当选名单中需有半数妇女保障名额。
- 依照《宪法增修条文》,立法委员应于每届任满之前三个月内选举出新一届委员。
- 宪法中所规定的各种选举,除了立法委员有期限规定,其他选举并无此种三个月的规定。立法委员虽然是中央层级职务,不过和地方民选职务同样适用《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而立法委员、立法院院长、副院长之宣誓就职,依据《宣誓条例》由司法院大法官一人监誓。
- 委员席次达到3席或以上之政党可组成党团;党团未达五个时,得合组四人以上之政团。党(政)团以5个为限;超过则以抽签决定。
- 立法委员任期是固定的。然而因为国家元首具有解散国会之权利,故若当届立法院刚好被解散,立法委员任期会比原本应有的缩短。
立法委员的职权
- 1.议案审议--立法院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议决之议案,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会议决外,其馀均经二读会议决之。
- 2.听取总统国情报告--立法院得于每年集会时,院会决议后,由程序委员会排定议,就国家安全大政方针,听取总统国情报告。
- 3.听取报告与质询--行政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依下列之规定︰
- 1)行政院将该年施政方针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并由行政院院长于二月底前提出报告。
- 2)行政院应于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将该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并由行政院院长于九月底前提出报告。
- 3)新任行政院院长应于就职后两周内,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之报告,并于报告日前三日将书面报告印送全体立法委员。
- 4.同意权之行使--就被提名人之资格及是否适任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与询问,由立法院咨请总统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说明与答询。
- 全院委员会于必要时,得就司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监察院院长副院长与其他被提名人分开审查。
- 5.覆议案之处理--行政院得就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之全部或一部,经总统核可后,移请立法院覆议。
- 6.不信任案之处理--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
- 7.弹劾案之提出--立法院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对总统、副总统得提出弹劾案。
- 8.罢免案之提出及审议--罢免总统或副总统案,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附具罢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员会编列议程提报院会,并不经讨论,交付全院委员会于十五日内完成审查。
- 9.文件调阅之处理--立法院经院会决议,得设调阅委员会,或经委员会之决议,得设调阅专案小组,要求有关机关就特定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
- 10.委员会公听会之举行--审查院会交付之议案得依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公听会。如涉及外交、国防或其他依法令应秘密事项者,以秘密会议行之。
- 11.行政命令之审查--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之命令送达立法院后,应提报立法院会议。
- 12.请愿文书之审查。
- 13.党团协商--为协商议案或解决争议事项,得由院长或各党团向院长请求进行党团协商。[1]
选立委为什么比选总统重要
- 立委权力到底有多大?首先要从2004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修宪案,将立委席次减半,立委从原先的225席减少到113席,并搭配单一选区两票制,大幅改变台湾的国会生态,立法院的常设委员会则从12个减少到8个,每个委员会约14名立委。
- 立法院会议,须有立委总额三分之一出席,始得开会;委员会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 5名立委签到即可开会,最少3名出席立委同意即可主导、通过法案与预算,立委权力扩大数倍。
- 每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岁入、岁出规模约2兆,每个委员会握有数千亿预算审查案,也因此每到预算协商时间,经常可见行政官员在立委办公室排队等著向立委或办公室说明,希望立委能高抬贵手,少砍一些预算。
- 立委手中握有三项武器就是“法案、预算、质询”,可借由质询可问出执政党施政方向、政策等。加上法案与预算都要先通过立法院这一关,立法院把关政府的权与钱,并有监督制衡行政部门的权力。
- 立委权力很大,监督立委的力量除了四年改选一次的民意外,还可参考民间团体评鉴立委排行榜,针对立委出席率、质询率、提案数量、阳光法案数量、调整预算金额、争取地方发展等,来分析立委是否专注在本业上,不过因选区性质不同,网路声量也是空战重要的指标之一。[2]
参考来源
- ↑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2018-11-21 [2020-07-02] (中文).
- ↑ 650人抢113席 选立委为什么比选总统重要?. YAHOO新闻. [2020-07-02]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