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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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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税务局和稽查局的区别

通俗地讲,稽查局的工作比较单纯,没那么多乱七八糟的杂活,当然也有,不过相比管理局要少很多。稽查局的业务岗位有四类,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其中检查是人数最多的业务科室,主要做双随机检查和打虚打骗,以及行业整顿和举报案件,协查。协查,主要承接涉及到本辖区的企业的案件协查(比如广州的企业虚开发票,涉及到佛山的企业,就会请佛山对应的稽查局来协查)大多是划分在检查一股;打虚打骗的职能,主要划分在二股,工作相对比较杂,但是有些案件取证挺难,经常要出差,因为发票的涉案企业都是到处都有的,这个部门出差最多,但是也有个人要做文书和报表这些工作,这个人出差就会少一些;双随机,主要是查从随机库里选出来的企业,都是比较大型的企业,各种企业企业都会接触,是所有税种全部查完,打虚打骗不是全部税种查完,针对增值税多一些,税种检查对人的要求很高,要求学习能力比较强,才能做好。这项职能一般是在四股。行业整顿,比如爽案引发某个地区要对某个行业进行检查,这就是行业整顿,有专门负责行业整顿的部门来负责,一般划分在三股举报,比如爽案,就是由负责举报的部门检查,一般划分在五股。举报案件对人的素质要求很全面,因为这类案件很敏感,也很急。需要说明的是,除了举报案件全部由一个部门负责,其他案件,都会划分一些给各个部门负责,比如双随机部门也会有打虚打骗的案子,但是不多,主题还是双随机的案子。审理部门就是审案子的部门。审理部门在案子集中推送上来的季节,比如下半年,是很忙的。执行部门就是追税款入库的部门。选案部门就是选出要检查的企业的部门。大多数省份,市局稽查局负责案源和审理工作,市局第一、第二、第三稽查局负责检查工作,也有的地方是市局稽查局还负责一些重大的案子。一个稽查管辖三个县区(加起来共三个),每个稽查至少30人,多的50人也有。30多人的情况比较多。好岗位,没有好考的,偶尔有漏网之鱼被年轻的渔夫抓,但很少这的鱼。大家要有平常心。来问问题的,学习态度都是很好的,成绩差不到那儿去,结果是很残酷的,就那几个人能上岸。如果想去事务所的,去稽查局是非常适合的,稽查局的工作和事务所括像,而且,以后转业无缝对接。稽查局年轻人多,工作单纯,氛围和谐。至于晋升,自然是级别越高的单位越好晋升了,大家加油呀。想问省考的岗位也可以问。大家可能很不喜欢坐大厅。大厅工作确实无聊,但是坐大厅能知道前端是怎么运转的,如果连免税收入不得开专票只能开普票都不懂,是做不好稽查工作,后面去问人,去交流,也补不回来。所以坐坐大厅是必要的,也是好事。大厅加班也少,一般都准时下班,对于上下班有要求的筒子就很不错。[1]

税务稽查局的职责与定位

税务稽查局在税务执法当中地位特殊。一方面,税务稽查局隶属于税务局,属于税务局的一个内部部门,其通常的名称是某某国家税务局第N稽查局或者某某地方税务局第N稽查局;另一方面,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税务稽查局又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处罚决定。通常情况下,税务稽查局也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被告。在实践中,税务稽查局这种身份上的复杂性,使得不少企业感到困惑,不了解税务稽查局与税务局的职权分工,也不知道究竟应针对税务稽查局还是税务局提出抗辩。我们结合自身的税务抗辩经验,对税务稽查局的常见认识误区做一梳理和澄清,分享税务执法抗辩的相关经验。

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是否仅限于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

税务稽查局可否在“偷逃抗骗”以外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之间的冲突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在法律层面,并未出现税务稽查局的概念,税务稽查局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行政法规将稽查局的职权界定为: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据此,稽查局获得了税务执法的职权依据,但应当限定于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不涉及“偷逃抗骗”的税务案件不应当由稽查局查处。

2003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为了切实贯彻这一规定,保证税收征管改革的深化与推进,科学合理地确定稽查局和其它税务机构的职责,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查论证具体方案。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各级稽查局现行职责不变。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指: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稽查局既可以进行税务处罚,也可以进行税务处理,稽查局的职权并不限于“偷逃抗骗”税务案件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税务稽查局能否在“偷逃抗骗”之外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曾经产生过不同的认识。比如,在合肥晨阳橡塑有限公司与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上诉案(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稽查局税务处罚超出“偷逃抗骗”的法定职权范围为由,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稽查局的税务处罚决定。但在该判决作出后不久,合肥中院即作出再审判决(参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行再终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2014)合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书,再审判决认为稽查局的执法权限并不仅限于“偷逃抗骗”案件。

截止目前,法院对于稽查局的裁判思路已趋于统一,即认可国税总局规章的规定,稽查局的职权并不仅仅限于“偷逃抗骗”案件。除合肥中院的再审判决外,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在(2015)黄浦行初字第256号华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复议决定案、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绍行终字第110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上诉案均做出了相同的认定。

税务稽查局是否只能处理“税”

税务稽查局除了收税以外,是否可以收费?这也是实践当中,关于稽查局的职权经常产生争议的问题。

对此,我们认为,应当区分稽查局隶属于国家税务局还是地方税务局作出判断。隶属于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没有收费的法定职权,而隶属于地方税务局的稽查局则可能有收费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1993年12月9日国办发〔1993〕87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由此,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赋予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地方性费用的职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既收税也收费的做法,同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认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4)浙绍行终字第110号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绍兴购物中心与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征收上诉案中,判决确认了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依据地方性法规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职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沈中行终字第388号辽宁中升捷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案中,判决确认了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代征工会费的职权。

税务稽查局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实践当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税务稽查局只是所隶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因此无权对外执法。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认了税务稽查局的执法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进行处罚。因此,税务稽查局具有双重属性,对内是所属税务局的内设机构,对外则拥有独立于所属税务局的执法权限。

但与税务局相比,税务稽查局的权限确实受到了一定的限制。2003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有关执法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3]561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在未经所隶属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情况下,税务稽查局无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

参考文献

税务稽查局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则上,税务稽查局对于自己做出的税务决定,应当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但在经过大审程序的税务案件中,税务稽查局会丧失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资格,这一点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据此,重大税务案件中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复议机关均相应“升级”。比如,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在经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则市国税局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省国税局为复议机关;如果市国税局为直辖市国税局,则市国税局为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为复议机关。同时,由于税务处理案件强制施行复议前置,因此,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改变,也将相应引起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改变。由此,税务稽查局经历大审程序后虽以自己的名义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但却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与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参考文献